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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7507.pd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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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使盡散在民間。如此。徒其蕃息虛名。甚不副元法。 國之財用。取具本意自今倉庫。當留一年餘。方給散。戊辰修史傳劉宰。調真州法曹。常平倉壞

米半損。請于部。。使者及郡。重建倉餘五十敖。又請常平錢。視米平則糴。昂則下其直以糶。儲之曰常平外倉。遂爲儀真無窮之惠。金史常平倉。世宗

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詔中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勑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雜。儉

歲則减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减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

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衆。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致腐敗也。况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

乆之計。如計諸郡縣驗户口。例以月支三斗爲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

食者。免糴。其不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乆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紏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

路年榖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减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三年八月。勑常平倉。豐糴儉糶。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其奉行滅裂者。

提刑司紏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徃徃有名無實。况逺縣人。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縣

距州六十里内。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户口三月之粮。恐數多致損改。令户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

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陝西屯軍貯粮之縣。不在是數。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剙置。郡縣吏受代。所糴粟無壞。一月内交割給由。

如無同管勾。亦准上交割。違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

陟。九月勑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爲永制。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

其當。備粟數以聞。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冒懶胡里改等路。猛安謀克民户。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

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爲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濟。似不必置。遂止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

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