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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6524.p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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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並令以前項錢糧。并已降指揮科撥。窠名錢物相兼。招置新法弓手。及本處闕額軍兵。 以尚書省言。天下禁軍兵籍。取會未到。欲且以靖康元

年正月一日。實管之數爲凖。令諸路提刑司計當見額管兵籍比較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見管實數闕少若干。先次施行。一面具申樞宻院御營使

司。故有是命。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福建路轉運使朱宗言。本路軍政敗壞。主將兵官。唯務姑息。坐費廪食。欲今後禁軍有闕權住招填。其闕

額錢米。别庫樁管。不得他用。以備緩急攴費。詔依候本路盗賊寧息日。依舊招填。二年六月八日。詔恢復丙軍兵經過州縣。收攴過錢糧去處。分

委監司專差屬官。遍諸州縣驅磨元收到。及實攴見剩之數。收其嬴餘。儲在别庫。以待不時之須。免。復歛民。庶幾姦吏不得侵盗。 以臣僚言。自童

貫用事陝西已來。財用費出。不復驅磨。因得侵盗蠹耗。比年軍旅荐興。州縣帑廪立乏。不免取給於民。而官吏並緣爲姦。輙爲一切科歛之政。既不

知兵行實數。又不知住程期日。但憑探報。虛增兵數。寬約住程批請日限。歛取錢米。有至數倍應用之數者。事過之後。乾没其餘。或以豐已自利。或

以交結市恩。上下謾不檢察民受其弊。故有是命。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詔近降指揮。委逐路憲司取索起發以前合樁闕額禁軍錢物。比復思之。

於民未便。想所在州軍。雖有不經兵火殘破者。軍期。調撥應副。科敷力不暇給。今立近限。起發積年樁管。定見追呼禁繋。朕不忍焉。可復令諸憲司。

疾速行下州郡。將建炎四年以前未納錢物。並行除放銷毁簿籍。其紹興二年合樁納數。令自紹興三年爲始。分作四限。每年帶納一限。 十二年

七月十日。京西南路提刑司言。本路諸州樁撥闕額錢。緣累遭殘破。所以微薄。兼又抵近新界。相去不逺。難以責令樁辦。望詳酌寬行。展免三五年。

候州縣興葺稍成次第日。依舊樁發。户部契勘隨州厢禁軍闕額錢物斛斗。已承指揮免至紹興十一年終。合自十二年收樁。其餘州軍免至紹興

十一年五月分。今欲下京西南路提點刑獄司將本路州軍厢軍禁軍闕額請受。一例免至紹興十一年終。仍並自十二年爲始收樁從之。 十月

二十九日。知紹興府樓照言。昨緣奉使韓球。將諸軍闕額錢數請受申請行下本府。認數封樁起發。紹興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得㫖展免一年。自來

年爲始。認發上府常賦有限。實無寬餘可以樁發。詔更與展一年。候限滿依數起發。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户部言秘書丞楊拜弼言潭州舊屯

駐大軍二千人。續减下一千人。其券食等錢。係諸縣分認。每月解錢七千餘貫。號曰贍軍。并是巧作名目。如收納麴引錢。罪賞錢約束錢罰錯錢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