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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督軍劉鎮華為長沙日鑑慘殺市民抗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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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陝西督軍劉鎮華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6月14日
1923年6月14日
同時對慘案發出抗議電者計有開封督理張福來、河南省長張鳳台;張家口都統張錫元;武昌督軍蕭耀南;山東省長熊炳琦;蚌埠督軍馬聯甲等。

北京大總統,國務院、外交部、參眾兩院,王巡閱使,馮檢閱使、保定曹巡閱使,各省督軍、督理、省長、都統均鑒:

頃讀湖南趙省長東電,日艦強橫,意存挑釁,縱兵登陸,慘殺多人,蔑視主權,弁髦公法,軍民痛憤。九城同心,我輩保國衛民,責無旁貸。應請政府嚴重交涉,各省合力抗爭,以公理為前提,仗意為後盾。雪吾國恥,抑彼強權。國家率甚。民生幸甚。

劉鎮華。寒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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