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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城市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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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保护城市建设的通告

议办字第0731号
1963年6月18日

阜阳县城市建设,近几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巩固和保护城市建设成果,现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城市建设管理规则”,结合阜阳城当前建设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城市建设管理:凡住本城之机关、部队、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居民拟建的建筑物,不论面积大小,均由阜阳县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统一安排地基,建筑单位并办理手续,交纳建筑规税,领取执照。凡无建筑执照的,承建部门不得施工。未经批准自行兴建的建筑物,如影响市政规划,妨碍市容或交通者,城市建设部门有权令其拆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单位或本人负责。

二、道路管理:凡本城之砂石路,不准行驶硬轮车,不准在路旁或路面上取土、挖坑。

三、城防圈堤,关系到全城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加强保护。在堤身上不准取土、挖窑、放牧和开垦种植,更不准在堤坡和堤顶上建筑住房,以免违(危)害堤身安全。

四、树木和闸、桥、涵洞的管理:凡本城公共场所和道旁树木、花草,不论大小,不经批准均不得砍伐。如毁坏或偷砍一棵者,要负责补栽3棵,保栽保活,并将毁坏的原物追回。对现有闸、桥、涵洞要加强保护,不准任意填塞和拆除。

五、对积极维护城市建设管理规则,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或给予物资奖励。对违犯者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对那些有意进行破坏的不法分子,定严惩不贷。

以上特通告周知

县长:王逸云

1963年6月1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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