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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禁斷稱冤越訴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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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禁斷稱冤越訴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6

準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訴事人不得越州縣台府,便經中書門下陳狀者。近日狡猾論競,皆不待州府推斷,便來詣闕,非惟煩黷天聽,實亦頗啟幸門,請自今已後,有此類,先科越訴罪,然後推勘。又準開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小有訴競,即自刑割。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勘當。伏以先自毀傷,律令所禁。近日此類稍多,不至甚傷,徒驚物聽。請連敕榜白獸門,如進狀又剺耳者,準前敕處分。又鞫讞已具,便合就行刑。皆近歲時覬望,恩澤,或緣一人稱冤,即十數人停決。囚係淹久,奸吏用情。自今後同罪人並伏,雖一兩人解冤,不相連者並先科決,稱冤者依前收禁聞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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