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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定舉放官私錢事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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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定舉放官私錢事宜狀
作者:崔從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14

京城百司、諸軍、諸使及諸道應差所由並召人捉本錢。前件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所裨補官利。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產;或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並請設官。仍量輕重科處,其所放官本,並許添私本。每舉放數足,仰錢戶具所舉人姓名錢數,狀報本司。仰本司收連入案。三官同押,排科印記。仍各隨錢人牒知,如他時因有論競,勘案曆不同,不在與徵理之限。庶官利不失,私家獲安。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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