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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民國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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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民國102年)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現行條文)
2018年5月29日
2018年6月13日
公布於民國107年6月1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6月15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2, 3, 8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8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第三條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93C6^}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第六條 (派員駐境外辦事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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