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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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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人條例
作者:趙匡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55

一,立身入仕,莫先於禮。《尚書》明王道,《論語》詮百行,《孝經》德之本,學者所宜先習。其明經通此,謂之兩經舉,《論語》、《孝經》為之翼助。諸試帖一切請停,惟令策試義及口問。其試策自改問時務以來,經業之人,鮮能屬綴,以此少能通者。所司知其若此,亦不於此取人。故時人云:「明經問策,禮試而已。」所為變實為虛,無益於政。今請令其精習,試策問經義及時務各五節,並以通四以上為第。但令直書事義,解釋分明,不用空寫疏文,及務華飾。其十節總於一道之內問之,餘科準此。其口問諸書,每卷問一節。取其心中了悟、解釋分明、往來問答,無所滯礙、不用要令,誦疏亦以十通八以上為第,諸科亦準此。外更通《周易》、《毛詩》,名四經舉;加《左氏春秋》,為五經舉。不習《左氏》者,任以《公羊》、《穀梁》代之。其但習《禮記》及《論語》、《孝經》,名一經舉,既立差等,隨等授官,則能否區分,人知勸勉。

一,明法舉亦請不帖,但策問義並口問,準經業科。

一,學《春秋》者,能斷大事。有兼習《三傳》,參其異同,商榷比擬,得其長者,謂之《春秋》舉。策問經義並口問,並準前。

一,進士習業,請令習《禮記》、《尚書》、《論語》、《孝經》並一史。其雜文請試兩首,共五百字以上、六百字以下。試箋表、議論、銘頌、箴檄等有資於用者,不試詩賦。其理通、其詞雅為上,理通詞平為次,餘為否。其所試策,於所習經史內問;經問聖人旨趣,史問成敗得失。並時務共十節,貴觀理識,不用求隱僻,詰名數,為無益之能。言詞不至鄙陋,即為第。

一,其有通《禮記》、《尚書》、《論語》、《孝經》之外,更通《道德》諸經,通《元經》、《孟子》、《荀卿子》《呂氏春秋》、《管子》、《墨子》、《韓子》,謂之茂才舉。達觀之士,既知經學,兼有諸子之學,取其所長,舍其偏滯,則於理道,無不該矣。試策問諸書義理,並時務共二十節,仍與之言論,觀其通塞。

一,其有學兼經史,達於政體,策略深正,其詞典雅者,謂之秀才舉。經通四經,或二《禮》,或三家《春秋》,兼通三史以上,即當其目。其試策,經問聖人旨趣,史問成敗得失,並時務共二十節,仍與之談論,以究其能。

一,學倍秀才,而詞策同之,談論貫通,究識成敗,謂之宏才舉。以前三科,其策當詞高理備,不可同於進士。其所問每十節,通八以上為第。

一,其史書,《史記》為一史,《漢書》為一史,《後漢書》並劉昭所注《志》為一史,《三國志》為一史,《晉書》為一史,李延壽《南史》為一史,《北史》為一史。習《南史》者兼通宋、齊《志》,習《北史》者通後魏、隋《書志》。自宋以後,史書煩碎冗長,請但問政理成敗所因,及其人物損益關於當代者,其餘一切不問。國朝自高祖下及睿宗《實錄》並《貞觀政要》,共為一史。

一,天文律曆,自有所司專習,且非學者卒能尋究,並請不問。惟五經所論,蓋舉其大體,不可不知。

一,每年天下舉人來秋入貢者,今年九月,州府依前科目先起試,其文策通者,注等第訖,試官、本司官、錄事、參軍及長吏連押其後。其口問者,題策後云「口問通若干」,即相連印縫,並依寫解為先後,不得參差。封題訖,十月中旬送觀察使。觀察使差人送都省司,隨遠近比類,須合程限。省司重考定訖,其入第者,二月內符下諸道諸州追之,限九月內盡到。到即重試之,其文策皆勘會書跡詞理,與州試同即收之,偽者送法司推問。其國子監舉人,亦準前例。

一.諸色身名,都不涉學,昧於廉恥,何以居官?其簡試之時,雖雲試經及判,其事苟且,與不試同。諸皆令習《孝經》、《論語》,其《孝經》口問五道,《論語》口問十道,須問答精熟,知其義理,並須通八以上。如先習諸經書者,任隨所習試之,不須更試《孝經》、《論語》。其判問以時事,取其理通,必在責其重保,以絕替代。其合外州申解者,依舉選例處分。

一,一經及第人,選日請授中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上縣尉之類;兩經出身授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緊縣尉之類;用蔭止於此,其以上當以才進。四經出身授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授望縣尉之類。五經授望縣尉之類,判入第二等授畿縣尉之類。明法出身,與兩經同資;進士及《三禮》舉、《春秋》舉,與四經同資。其茂才、秀才,請授畿尉之類;其宏才請送詞策上中書門下,請授諫官、史官等。《禮經》舉人若更通諸家《禮論》,及漢以來禮儀沿革者,請便授太常博士。茂才等三科,為學既優,並準五經舉人便授官。其雜色出身人,量書判授中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者加一等。凡蔭除解褐官外,不在用限。

一,其今舉人所習,既從簡易,士子趨學,必當數倍往時。每年諸色舉人,主司簡擇,常以五百人為大限,此外任收雜色。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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