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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問題之硏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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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問題之硏究
作者:惲代英
中華民國6年(1917年)7月15日
1917年7月15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17年14卷第7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讀傖父先生『自由結婚』一篇。結婚之關於人生甚大。其主權究應屬於結婚之男女自身。或應屬於男女之父母。此誠一極可硏究。而亦極當硏究之問題也。就吾國社會已事觀之。以結婚主權。屬於男女之父母。其爲弊甚明顯。就西國社會已事。乃至吾國一二自由結婚之成績觀之。以結婚屬於男女之自身。其爲弊亦不可掩飾。然則此等主權。究應屬於何方面爲合宜乎。傖父先生。自謂昔日主張應屬於男女自身。今日則主張應屬於男女之父母。然竊以爲皆非最良之解決也。

  主張結婚主權應屬於男女自身者。(一)以爲夫婦終身互相結托。故應由自己詳愼選擇。然以結婚主權屬於男女自身。但能使之自己選擇而已。其選擇之詳愼與否。說者不敢擔保也。(二)以爲男女爲自身計。其選擇必較父母代爲子女謀者爲詳愼。然人類爲自身計。而所謀不詳愼者。所在多有。且遠大之利害。其機甚微。非智者不能見。今以爲子女爲自身計。卽所謀必較詳愼。亦至不可信矣。(三)以爲結婚爲戀愛之結合。故必由子女自主之。然結婚後之共同生活。其關係極爲複雜。決非戀愛二字所能包盡。且戀愛爲盲目。若但恃戀愛以爲結婚。其選擇十九必不得當。西人所以有美滿家庭。亦非但由戀愛而能致之者也。(若就理想言之。女子如能於經濟方面完全獨立。而男女之智識道德。又極高尙。則純由戀愛而結婚。亦無不可。然今人必不樂聞此言。)

  主張結婚主權應屬於男女父母者。(一)以爲父母愛其子女。甚於子女之自愛。故結婚應由父母詳愼選擇之。然父母愛子女。不盡皆甚於子女之自愛。有不及子女之自愛。有並不愛其子女者。如以結婚主權屬之。殊非妥善。且卽愛其子女。甚於子女之自愛矣。其選擇亦未必詳愼。試觀今之貪資產門第而爲子女結婚者。孰非愛其子女。然其選擇究何如哉。(二)以爲父母更事較多。則智識較確。故其選擇必較詳愼。然更事自更事。知識自知識。更事多而知識不確者。車載斗量。不乏其人。蓋彼每有所更之事。多不能詳察其原因結果故於其智識初無絲毫之益。而誤認以爲彼能勝爲子女主婚之責。殊未見其然也。(三)以爲結婚乃人類爲對於祖宗神明子孫乃至社會全體所盡生殖之責任。故其主權應屬之父母。然此說根本上。吾卽不能贊同。人類對於祖宗神明子孫乃至社會全體。初無所謂責任。(此語極駭世驚俗。然自問實於世界爲有利無害之學說。請參觀拙作『論道德之尊嚴、』茲不便詳述。)更無所謂生殖之責任。吾人之結婚而生殖。乃出於吾人性慾SexualInstinct相引之自然結果。猶如一切鳥獸之生殖。出於其性慾相引之自然結果。均非先有生殖之責任而生殖。亦非無生殖之責任卽不生殖也。孟子曰。不孝有三。無後爲大。此語流毒最深。竊意今日學者。切不可再提倡之。世界之人。苟非極聰明或極冷靜者。不能持獨身主義。卽不能不結婚。不能不生殖。西國未聞有此無後之不孝罪。未見其亡國滅種。(近來雖倡限制生殖之議。然此是經濟問題所致。)而吾國有此無後之不孝罪。仍有獨身者。不生殖者。蓋此非人力所得而干涉。孟子之言。對於此方面。直不生效力也。至其對於他方面。則生極不良之影響。有婦女不生殖而侘傺無聊者。有因此而受翁姑之誚詈者。有因此而坐視其夫納妾不敢較量者。有因此而爲夫納妾。欲其代生殖之勞。而又摧殘壓迫。惟恐其奪夫之愛情以去者。有因此受鄰里鄕黨之指斥譏笑。直若不齒於人類者。此猶言不生殖也。乃至有生女不生男者。生女多人而不生男一人者。亦復受此等看待。故婦女之未產一男者。如終身負一大罪。跼天蹐地。無可自容。誰生厲階。而至於此。故吾意孟子之言。非從根本上打破不可也。孟子之言旣從根本上打破。則結婚主權。不得屬於男女之父母可知矣。

  然則結婚主權究應屬於何人乎。抑結婚問題。固無法得一圓滿之解決乎。曰結婚主權。仍應屬於結婚之男女自身。此理由極簡單。蓋結婚爲男女自身之事。故當以男女自主之爲正也。謂應以父母代之主婚者。乃不得已而設之補偏救弊之法。今偏旣不能補。弊旣不能救。則父母代之主婚爲不合理。且欲補偏救弊。正有較妥當之法在。但患世人笑其新奇。而不思其眞價値。因不蒙採用耳。

  吾以爲欲爲男女自身主婚而補偏救弊。當使凡欲結婚之男女。皆具有關於結婚之正確知識。卽於男女各中學加結婚學爲一種必修學科。或更另設硏究結婚學之速成學校是也。此議聞者必將大笑。然此實一種嚴重之問題。初無可笑。吾人如認結婚爲一種游戲。不但可不設此種學科與學校。卽此文亦大可不作。如認結婚爲一種人生重要之事。則此學科與學校之必須設立。蓋有斷然者。吾人未聞不學音樂而爲音樂師。不學圬畫而爲圬師。獨於此最重要之結婚。則初以爲不須先學結婚學。豈非目能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者耶。夫選擇合當之配偶。圖謀居家之和平。其原理初非難解。其事亦殊易行。而世人往往陷於謬誤。至爲一切煩惱之本原。蓋以平素之不講究故耳。使平素能有講究。如吾所籌之上法。何至陷於謬誤哉。

  今之少年有以結婚爲樂者。亦有以爲苦者。實則皆未知結婚之眞諦者也。如能爲之講結婚學。使之知結婚之眞諦。彼自不至漫以爲樂。而墮於戀愛之迷途。亦自不至漫以爲苦。而走入獨身之極端。然則結婚學何可不講。吾所籌之上法。何爲不可行耶。

  或曰。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講結婚學。究爲不妥。則應之曰。此言甚怪。結婚非曖昧之事也。非曖昧之事。何爲不可爲少年男女講之。且無論何等少年男女。通常遲早終須結婚。則此所講結婚學。遲早對之終有實用。而以爲講之爲不妥。殊不然矣。以吾國現時社會風習言之。若驟加此課。男生或以爲游戲。女生又或靦覥不欲聽講。然彼等果知其重要。自當漸引起其注意。故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講結婚學。無不妥可言也。

  吾等今日言實用主義之敎育。其爲合理。自人人能知之。然所謂實用者。豈但作文能寫一字條。算學能算一家用帳簿已乎。吾人最需要之實用敎育。其關係吾人最大者。爲關於結婚之知識。吾人如不能於實用主義之敎育下。得此等知識。則實用主義敎育之所以爲實用亦僅矣。吾國之大敎育家。試一審度吾言。

  或曰。吾與其灌輸結婚知識於血氣未定之男女。使之能養成自主結婚之能力。何如灌輸結婚知識於更事已多之爲父母者。使之能養成代子女主結婚之能力乎。曰此誠隨所施而無不可。然吾人但視其孰較合理。孰較易收效耳。子女自主。本較合理。前已言之。而灌輸結婚知識。亦惟於血氣未定之男女爲易收效。彼爲父母者。更事雖多。初無益於其智識。且常流於頑固。有不能承受此結婚知識之趨向而以年長之婦女爲尤甚。故吾人於此。與其灌輸結婚知識於爲父母者。不如灌輸結婚知識於男女自身之爲愈也。

  總之。子女自身主婚。所以有弊。由於無結婚之知識。父母代子女結婚。所以有弊。亦由於無結婚之知識。子女苟旣有結婚知識。其自爲謀。必較父母之代謀者爲更詳愼。此乃無疑之事。主張由父母代子女主婚者。持父母較子女爲有經驗之說。然經驗旣與智識。逈不相涉。則此說根本破壞矣。故吾之主張。則以爲結婚仍宜由子女自主。而又必以學校中設結婚學之學科。或另設硏究結婚學之速成學校。爲附加之條件也。

至應禁止於不能自立以前而結婚。應掃除對於金錢對於勢力而結婚。及其他一切關於結婚應注意之事。此間不須討論。蓋此皆結婚學中所應講明。苟吾言而見採用實行。學生由結婚學課堂上。得此等知識。旣知其當然。又知其所以然。其效力必十百倍於雜誌中之數篇論文矣。傖父先生以爲如何。

  此論文中鄙見尙有不服者數處。(一)作者謂『經驗與智識逈不相涉』。『更事自更事智識自智識』。以理論之。則人生舍經驗以外。將從何處得知識乎。結婚學中之智識。果從何來乎。智識不由經驗而得。則將謂由於天啓。出於遺傳乎。鄙見以爲智識本從經驗而來。集多數人之經驗。乃成社會上一種之智識。以此智識。互相傳播。於是世人有不必自己經驗而可以得智識者。於是世人有以爲經驗與智識無涉者。經驗旣與智識分離。則有智識而無經驗。與有經驗而無智識。均非完全。故使子女硏究結婚學。僅能得有智識。與頑固之父母。僅有經驗而無智識者。蓋相等也。又現時所謂結婚學。尙未能成爲完全之科學。其智識殊未能認爲確實。欲以不確實之智識。蔑棄經驗。鄙見殊以爲未可。不如使有經驗之人。參考此種知識。較爲穩妥。(二)作者謂結婚爲男女自身之事。故當以男女自主之爲正。此理由雖簡單而不確實。衣食住居。亦吾人自身之事。何以須易牙調味。須縫師製錦。須建築家作圖案乎。(三)作者謂生殖出於性慾之結果。非有責任而後生殖。亦非無責任而不生殖。此論施於一切鳥獸。固爲適當。至於人類。智識較高。責任心顯著。性慾且受其制限而爲所左右西人之限制生殖。卽對於子女。欲完全教養之責任。故不敢漫自增殖。吾國人之早婚及娶妾。亦因對於祖先及社會。欲盡永續及擴大之責任。故致陷於過誤。責任心之左右性慾。卽此可爲明證。(四)孟子謂不孝有三。無後爲大。此言在中國社會上有著大之關係。作者所指因此而生不良之影響。鄙意亦承認之。但以爲當就其流弊所至。痛加矯正。至欲將孟子之言。根本推翻。則絕端反對。西人謂中國社會之歷久存在。皆由孝字中來。蓋吾人之社會。不至於流動無定者。實由祖先與子孫間。有密切聯系之觀念。而孟子之言。實由此種精神流露而出者也。以上四端。質之作者。以爲然否。傖父附識

  又吾人今日。對於結婚問題。互相辯論。視爲社會上一種重大之問題。其實此問題已可不必硏究。鄙人近閱一書。豫言二十世紀之社會內。槪守獨身主義。鄙人頗信其言之將實見。惟鄙人此時。頗不欲詳述其說。待時會之自至可耳。結婚旣不成問題。吾輩亦何苦饒舌乎。傖父又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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