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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1/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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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1/M號法律
八月二十九日
澳門教育制度

1991年8月29日
《第11/91/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1年7月26日通過,總督韋奇立於1991年8月16日頒布,並於1991年8月29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制定史:1991年9月3日(根據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第5條第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73條)生效、2006年12月27日經第9/2006號法律修改

因應澳門的發展特徵和需要進行教育改革是適宜的。

為此,必須制訂一套有關教育制度的法規。

鑑於總督的建議並經履行《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c)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至第三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三十九條
(牟利或不牟利機構)

一、*

二、機構處於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項條件時,則被視為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a)不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

b)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機構運作的一般費用,包括改善學習條件及教學質素的費用。

三、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每年度的盈餘將撥作基金,必須用於機構本身。

四、*

五、所有不處於本條二款所指條件的機構,被視為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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