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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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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無喪師之禮。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無服,不爲衰。弔服而加麻,心喪三年。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弟子爲師喪制之禮,各依文解之。 「門人疑所服」者,依禮,喪師無服,其事分明,今夫子之喪,門人疑者,以夫子聖人,與凡師不等,當應特加喪禮,故疑所服。 注「弔服」至「三年」。 正義曰:知爲師弔服加麻者,案《喪服》「朋友,麻」,其師與朋友同,故知亦加麻也。必知喪師與朋友同者,案下云「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群居則絰,出則否」,是弟子相爲與爲夫子同,但絰出與不出有異,明其服同也。云「弔服而加麻」,麻謂絰與帶也,皆以麻爲之,故云「加麻」也。又《喪服》緦麻章云「朋友,麻」,鄭云「朋友雖無親,而有同道之恩,相爲服緦之絰帶」是也。鄭知服緦之絰帶者,緦爲五服之輕,又與錫衰等,同爲弔服之限,故知緦之絰帶也。論云:爲師及朋友皆既葬除之,案《司服》云「王爲三公六卿錫衰,爲諸侯緦衰,爲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絰」,鄭司農云:「錫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鄭康成云:「無事其縷,哀在内。」以服稍重,故但治事其布,不治事其縷。鄭司農又云:「緦,十五升布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鄭康成云:「無事其布,哀在外。」以其稍輕,故得治縷也。司農又云:「疑衰,十四升。」康成云:「疑之言擬也,擬於吉服。」謂比擬吉服十五升也。「首服弁絰」者,鄭注《司服》云:「弁絰如爵弁而素,加環絰。」鄭知如爵弁者,見下文云「殷人冔而葬」,又云「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冔是祭冠也,故知弁絰是爵弁也。知「加環絰」者,以《雜記》云「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天子弔諸臣之服,無問當事與不當事,皆弁絰也。諸侯以錫衰爲弔服,但首服有異。弔他國皆首服皮弁,故《喪服小記》云「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是也。若弔己臣,當事則弁絰,故《服問》云「公弔,當事則弁絰」,於士,雖當事亦皮弁。諸侯雖以錫衰爲常弔之服,其弔士亦有緦衰、疑衰,故鄭注《文王世子》云「同姓之事則緦衰,異姓之士則疑衰」。卿大夫亦以錫衰爲弔服,當事亦弁絰,故鄭注《喪服》云:「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爲弔服,當事乃弁絰,否則皮弁,辟天子也。」其士之弔服則疑衰,故鄭注《喪服》云:「士以緦衰爲喪服,其弔服則疑衰也。」舊説以爲士弔服布上素下,鄭注云:「此實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當事亦弁絰,故鄭注《喪服》云「士弁絰、皮弁之時如卿大夫」。凡弔服唯有弁絰,皆無帶也。知無帶者,《周禮·司服》及《服問》但云弁絰,不云帶,故知然也。其朋友之服,諸侯及大夫等則皆疑衰,故鄭注《喪服》云「朋友之相爲服,則士弔服」也。既特云「士弔服」,明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弔服,唯加緦之絰帶爲異耳。是以《喪服》「朋友,麻」,鄭注云:「服緦之絰帶。」又下文云「子游襲裘,帶絰而入」,鄭注云:「所弔者朋友。」是朋友相爲加帶。凡朋友相爲者,雖不當事亦弁絰,故下文云「群居則絰」是也。其庶人,鄭注《喪服》云:「庶人不爵弁,則其弔服素冠委貌。」鄭注不顯所著之服,文承疑衰素裳之下,則庶人亦用疑衰。或者庶人布深衣,當服布深衣,冠素委貌也。

孔子之喪,公西赤爲志焉。公西赤,孔子弟子,字子華。志,謂章識。飾棺牆,牆之障柩,猶垣牆障家。置翣,牆,柳衣。翣,以布衣木,如攝與?設披,周也;設崇,殷也;綢練設旐,夏也。夫子雖殷人,兼用三王之禮,尊之。披,柩行夾引棺者。崇,崇牙,旌旗飾也。綢練,以練綢旌之杠。此旌,葬乘車所建也。旌之旒,緇布,廣充幅,長尋,曰旐。《爾雅》説旌旗曰:「素錦綢杠。」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之喪送葬用三王之禮,各依文解之。 注「公西」至「子華」。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云:「公西赤,字子華,少孔子四十二歲。」鄭云:「魯人也。」 「飾棺」至「夏也」。 孔子之喪,公西赤以飾棺榮夫子,故爲盛禮,備三王之法以章明志識焉。於是以素爲褚,褚外加牆,車邊置翣,恐柩車傾虧,而以繩左右維持之,此皆周之法也。其送葬乘車所建旌旗,刻繒爲崇牙之飾,此則殷法。又韜盛旌旗之竿,以素錦於杠首,設長尋之旐,此則夏禮也。既尊崇夫子,故兼用三代之飾也。 注「牆柳」至「攝與」。 正義曰:牆之障柩,猶垣牆障家,故謂障柩之物爲牆。障柩之物即柳也。外旁帷荒,中央材木,揔而言之,皆謂之爲柳也。《縫人》注云:「柳,聚也,諸飾所聚。」前文注云「牆,柳」者,以經直云「周人牆置翣」,文無所對,故注直云「牆,柳」也。此文爲下對設披、設崇、設旐之事皆委曲備言,故亦委曲解之,故注云「牆,柳衣」也。其實牆則柳也。《雜記》喪從外來雖非葬節,以裳帷障棺,亦與垣牆相似,故鄭注「不毁牆」之下云「牆,裳帷也」,皆望經爲義,故三注不同。云「翣,以布衣木」者,鄭注《喪大記》云:「漢禮,翣以木爲筐,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衣以白布,畫雲氣,柄長五尺。」云「如攝與」者,攝是漢時之扇。與,疑辭。鄭恐人不識翣體,故云如今攝與。 注「披柩」至「綢杠」。 正義曰:案《喪大記》國君「纁披六」,鄭云:「設之於旁,所以備傾虧也。」故此云「披,柩行夾引棺者。」云「崇牙,旌旗飾也」者,對下「綢練設旐」,故爲「旌旗飾」也,謂旌旗之旁刻繒爲崇牙。殷必以崇牙爲飾者,殷湯以武受命,恒以牙爲飾。云「此旌,葬乘車所建也」者,案《既夕禮》,陳車門内右,北面,「乘車載旜,道車載朝服,槀車載蓑笠」,故知此旌,乘車所建也。凡送葬之旌,經文不具。案《既夕》,士禮,而有二旌:一是銘旌,是初死書名於上,則《士喪禮》「爲銘各以其物,書名於末,曰『某氏某之柩』,置於西階上」,葬則在柩車之前,至壙與茵同入於壙也。二是乘車之旌,則《既夕禮》「乘車載旜」,亦在柩之前,至壙,柩既入壙,乃斂乘車所載之旌載於柩車而還。故鄭注《既夕禮》云:「柩車至壙,祝脱載除飾,乃斂乘車、道車、槀車之服載之而還。不空以歸,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此是士之二旌也。其大夫、諸侯則無文。其天子亦有銘旌,與士禮同,故《司常》云「大喪,共銘旌」,鄭注云:「王則大常也。《士喪禮》曰:『爲銘各以其物。』」初死,亦置於西階。將葬,移置於茵,從遣車之後,亦入於壙也,是其一旌也。《司常》又云:「建廞車之旌。」廞,謂興作之,則明器之車也。其旌則明器之旌,止則陳建於遣車之上,行則執之以從遣車,至壙,從明器而納之壙中,此二旌也。案士禮既有乘車載旜,攝孤卿之旜,則天子亦當有乘車載大常,謂以金路載之,至壙載之而歸,但禮文不具耳,此其三旌也。然則天子三旌也,士以禮無遣車,故無廞車之旌,但二旌耳。諸侯及大夫無文,熊氏以爲大夫以上有遣車,即有廞旌,並有三旌也。云「旌之旒,緇布,廣充幅,長尋,曰旐」者,《爾雅·釋天》文。引之者,證經中「設旐,夏也」。案鄭注《明堂位》云:「有虞氏當言緌,夏后氏當言旂。」以此差之,古代尚質,有虞氏但注旄竿首,未有繒帛,故云「緌」也。夏家漸文,故有素錦綢杠,又垂八尺之旐,故夏云「旂」也。旂是大古名,非交龍之旂。周則文物大備,旂有九等,垂之以縿,繋之以旃,又有交龍之旂、龜虵之旐,與夏不同。夏雖八尺之旐,更無餘飾。又引《爾雅》「素錦綢杠」者,亦《爾雅·釋天》文。引之者,證經文「綢練」,練則素錦,用以爲綢杠也。

子張之喪,公明儀爲志焉。志亦謂章識。褚幕丹質,以丹布幕爲褚,葬覆棺,不牆不翣。蟻結于四隅,畫褚之四角,其文如蟻行往來相交錯。蟻,蚍蜉也。殷之蟻結,似今蛇文畫。殷士也。學於孔子,傚殷禮。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弟子送葬車飾學孔子行殷禮之事,各隨文解之。 「子張之喪,公明儀爲志焉」者,公明儀是其弟子,亦如公西赤爲章識焉。此公明儀又爲曾子弟子,故《祭義》云「公明儀問於曾子曰『夫子可以爲孝乎』」是也。 「褚幕丹質」者,褚謂覆棺之物。若大夫以上,其形似幄。士則無褚。今公明儀尊敬其師,故特爲褚。不得爲幄,但似幕形,故云「褚幕」。以丹質之布而爲之也。 「蟻結」者,蟻,蚍蜉也。又於褚之四角畫蚍蜉之形,交結往來,故云「蟻結於四隅」。所以不牆不翣者,用殷禮也。所以畫蟻者,殷禮士葬之飾也。棺蓋亦或取蚍蜉。夫子聖人,雖行殷禮,弟子尊之,故葬兼三代之禮。今公明儀雖尊其師,秖用殷法不牆不翣,唯特加褚幕而已。上葬夫子用三代之飾,案《士喪禮》,既非聖人,亦用夏祝、商祝,彼謂祝習夏禮、商禮,揔是周祝也,故鄭注《士喪禮》云:「夏祝,祝習夏禮者也。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故主饋食。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故主衣服襲斂。」周人之喪皆有夏、商二祝,與夫子用三代之禮,其義不同。夫子用三代之禮,不爲僭者,用其大夫之禮耳。必用三代者,夫子聖人,德備三代文物故也。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雖除喪,居處猶若喪也。干,盾也。弗與共天下也。不可以並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鬭。」言雖適市朝,不釋兵。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鬭。」爲負而廢君命。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爲魁。魁猶首也。天文,北斗魁爲首,杓爲末。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爲其負當成之。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尊師也。出,謂有所之適。然則凡弔服加麻者,出則變服。羣居則絰,出則否。羣,謂七十二弟子相爲朋友服。子夏曰:「吾離羣而索居。」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疏報仇之法,各依文解之。 「遇諸市朝」者,上既云「不仕」,得有遇諸朝者,身雖不仕,或有事須入朝,故得有遇諸朝也。「不反兵而鬭」者,言執殺之備,身常帶兵,雖在市朝,不待反還取兵即當鬭也。然朝在公門之内,兵器不入公門,身得持兵入朝者,案《閽人》「掌中門之禁」,但兵器不得入中門耳,其大詢衆庶在皋門之内,則得入也。且朝文既廣,設朝或在野外,或在縣、鄙、鄉、遂,但有公事之處,皆謂之朝。兵者,亦謂佩刀已上,不必要是矛、戟。皇氏以爲市朝正謂市也,市有行肆似朝,故云「市朝」。此辭非也。《上曲禮》唯云「不與共戴天」,文不備也。《上曲禮》云「兄弟之讎不反兵」,此父母之仇云「不反兵」,又此昆弟之仇不云「不反兵」者,父母與昆弟之仇皆不反兵。《上曲禮》昆弟之讎云「不反兵」者,謂非公事,或不仕者,故恒執持殺之備。此文昆弟之仇據身仕,爲君命出使,遇之不鬭,故不得云「不反兵」也。二文相互乃足。 注「爲負而廢君命」。 正義曰:負猶不勝也。爲其鬭而不勝,廢君命也。下注云「爲其負當成之」,負亦謂不勝也。 注「天文,北斗魁爲首,杓爲末」。 正義曰:案《春秋運斗樞》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樞,第二旋,第三機,第四權,第五衡,第六開陽,第七搖光。第一至第四爲魁,第五至第七爲杓。」是「魁爲首,杓爲末」。 「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謂從父昆弟之仇,既不爲報仇魁首,若主人能自報之,則執兵陪助其後。

易墓,非古也。易,謂芟治草木。不易者,丘陵也。 【疏】「易墓,非古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墓内不合芟治之事。 注「易謂」至「陵也」。 正義曰:墓謂冢旁之地。易謂芟治草木,不使荒穢。不易者,使有草木如丘陵然。言「易墓,非古也」,則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墳,是不治易也。

子路曰:「吾聞諸夫子: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喪主哀。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祭主敬。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主哀、祭主敬之事。 「吾聞諸夫子」者,諸,之也。據所聞事於孔子也。 「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此所聞事喪禮,居喪之禮也。與,及也。禮有餘,明器、衣衾之屬也。言居喪及其哀少而禮物多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者,若物多而哀少,則不如物少而哀多也。 「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者,祭禮,謂祭祀之禮也。「而禮有餘」,謂俎豆、牲牢之屬多也。言敬少而牢多也。 「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者,若牲器多而敬少,則不如牲器少而敬多也。

曾子弔於負夏,負夏,衞地。主人既祖、填池,祖,謂移柩車去載處,爲行始也。「填池」當爲「奠徹」,聲之誤也。奠徹,謂徹遣奠,設祖奠。推柩而反之,反於載處。榮曾子弔,欲更始。降婦人而后行禮。禮,既祖而婦人降。今反柩,婦人辟之,復升堂矣。柩無反而反之,而又降婦人,蓋欲矜賓於此婦人,皆非。從者曰:「禮與?」怪之。曾子曰:「夫祖者,且也。且,未定之辭。且,胡爲其不可以反宿也?」給説。從者又問諸子游曰:「禮與?」疑曾子言非。子游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内,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故喪事有進而無退。」明反柩非。曾子聞之,曰:「多矣乎,予出祖者!」善子游言,且服。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負夏氏葬禮所失之事。 「既祖、填池」者,案《既夕禮》,啓殯之後,柩遷于祖,「重先,奠從,柩從,升自西階,正柩于兩楹間,用夷牀」,鄭注云:「是時柩北首。」設奠于柩西,此奠謂啓殯之奠也。質明,徹去啓奠,乃設遷祖之奠于柩西。至日側,乃卻下柩,載於階間,乘蜃車,載訖,降下。遷祖之奠設於柩車西,當前束。時柩猶北首,前束近北。前束者,謂棺於車,束有前後,故云「前束」。乃飾柩,設披,屬引,徹去遷祖之奠,遷柩嚮外而爲行始,謂之祖也。婦人降,即位于階間,乃設祖奠于柩西。至厥明,徹祖奠,又設遣奠於柩車之西,然後徹之,苞牲取下體以載之,遂行。此是啓殯之後至柩車出之節也。曾子弔於負夏氏,正當主人祖祭之明旦,既徹祖奠之後,設遣奠之時而來弔。主人榮曾子之來,乃徹去遣奠,更設祖奠,又推柩少退而返之嚮北,又遣婦人升堂。至明旦,婦人從堂更降,而後乃行遣車禮。從曾子者意以爲疑,問曾子云:此是禮與?曾子既見主人榮己,不欲指其錯失,爲之隱諱,云:夫祖者,且也。且是未定之辭,祖是行始,未是實行。且去住二者皆得,既得且住,何爲不可以反宿,明日乃去? 注「祖謂」至「祖奠」。 正義曰:「祖,謂移柩車去載處,爲行始」者,案《既夕禮》注云:「束棺於柩車,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間。」柩從兩楹卻下,載於車,乃迴車南出,是爲祖也。祖,始也,謂將行之始也。云「奠徹,謂徹遣奠,設祖奠」者,案《既夕禮》祖日明旦,徹祖奠,設遣奠。曾子正當設遣奠時來,主人乃徹去遣奠,還設祖奠,似若不爲遣奠然。經云「主人既祖」,祖之明日既徹祖奠之時,故謂之「既祖」。鄭云「祖,謂移柩車去載處」者,解正祖之名也。皇氏、熊氏皆云:「曾子雖今日來弔,遙指昨日爲『既祖』。」於文賖緩,其義非也。 注「禮,既祖而婦人降」。 正義曰:《既夕禮》文。以既祖,柩車南出,階間既空,故婦人得降立階間。今柩車反還階間,故婦人辟之升堂。婦人既已升堂,柩車未迴南出,則婦人未合降也。今乃降之者,以曾子賢人,欲矜誇賓於此婦人也。言「皆非」者,柩無反而反之,是一非;既反之,未迴車南出,不合降婦人而降之,是二非也。 注「給説」 正義曰:《論語》云「禦人以口給」,謂不顧道理,以捷給説於人也。 「曾子」至「祖者」。 多猶勝也。曾子自知己説之非,聞子游之答是,故善服子游也,故言子游所説出祖之事勝於我所説出祖也。

曾子襲裘而弔,子游裼裘而弔。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爲習於禮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弔也?」曾子蓋知臨喪無飾。夫夫,猶言此丈夫也。子游於時名爲習禮。主人既小斂,袒、括髪,子游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於主人變乃變也。所弔者朋友。曾子曰:「我過矣!我過矣!夫夫是也。」服,且善子游。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弔禮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游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凡弔喪之禮,主人未變之前,弔者吉服而弔。吉服,謂羔裘、玄冠、緇衣、素裳,又袒去上服,以露裼衣,則此「裼裘而弔」是也。主人既變之後,雖著朝服,而加武以絰,又掩其上服。若是朋友,又加帶,則此「襲裘、帶、絰而入」是也。案《喪大記》云「弔者襲裘,加武、帶、絰」,注云:「始死,弔者朝服裼裘如吉時也。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絰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但加絰於武。《喪大記》所云,亦據朋友,故云「帶、絰」。帶既在要,鄭注「加武與帶絰」,似帶亦加武者,其實加武唯絰,連言帶耳。主人成服之後,弔者大夫則錫衰,士則疑衰。當事,皆首服弁絰。此子游之弔,未知主人小斂以否,何因出則有帶、絰服之而入?但子游既及弔喪,豫備其事,故將帶、絰行也。

子夏既除喪而見,見於孔子。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樂由人心。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禮而弗敢過也。」作,起。子張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至焉。」雖情異,善其俱順禮。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夏、子張居喪順禮之事。此言子夏、子張者,案《家語》及《詩》傳皆言子夏喪畢,夫子與琴,援琴而絃,衎衎而樂;閔子騫喪畢,夫子與琴,援琴而絃,切切而哀。與此不同者,當以《家語》及《詩》傳爲正。知者,以子夏喪親無異聞,焉能彈琴而不成聲?而閔子騫至孝之人,故孔子善之云「孝哉,閔子騫」,然《家語》、《詩》傳云「援琴而絃切切」以爲正也。熊氏以爲子夏居父母之喪異,故不同也。

司寇惠子之喪,惠子,衞將軍文子彌牟之弟惠叔蘭也,生虎者。子游爲之麻衰,牡麻絰。惠子廢適立庶,爲之重服以譏之。麻衰,以吉服之布爲衰。文子辭曰:「子辱與彌牟之弟游,謝其存時。又辱爲之服,敢辭。」止之服也。子游曰:「禮也。」文子退,反哭。子游名習禮,文子亦以爲當然,未覺其所譏。子游趨而就諸臣之位。深譏之。大夫之家臣位在賓後。文子又辭曰:「子辱與彌牟之弟游,又辱爲之服,又辱臨其喪,敢辭。」止之在臣位。子游曰:「固以請。」再不從命。文子退,扶適子南面而立,曰:「子辱與彌牟之弟游,又辱爲之服,又辱臨其喪,虎也敢不復位。」覺所譏也。虎,適子名。文子親扶而辭,敬子游也。南面而立,則諸臣位在門内北面明矣。子游趨而就客位。所譏行。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子游譏司寇惠子廢適立庶得行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惠子」至「虎者」。 正義曰:案《世本》,靈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及惠叔蘭,蘭生虎,爲司寇氏。文子生簡子瑕,瑕生衞將軍文氏。然則彌牟是木之字。 注「爲之」至「爲衰」。 正義曰:子游既與惠子爲朋友,應著弔服,加緦麻帶、絰,今乃著麻衰、牡麻絰,故云「重服譏之」。云「麻衰,以吉服之布爲衰」者,案《詩》云「麻衣如雪」,又《間傳》云「大祥,素縞麻衣」,皆吉服之布稱麻,故知此麻衰亦吉服之布也。案《喪服》云「公子爲其母,麻衣」,鄭注云「小功布深衣」者,以大夫之子爲其母厭降大功,則公子爲其母厭降宜小功布衰,與此别也。案弔服,錫衰十五升去其半,疑衰十四升。今子游麻衰,乃吉服十五升,輕於弔服,而云「重服以譏之」者,據牡麻絰爲重。弔服弁絰大如緦之絰,一股而環之,今乃用牡麻絞絰,與齊衰絰同,故云重也。 注「深譏」至「賓後」。 正義曰:大夫之賓位在門東近北,大夫之家臣位亦在門東,而南近門,並皆北嚮,故在賓後也。故盧云:「喪,賓後主人,同在門東,家臣賓後,則近南也。」 注「南面」至「明矣」。 正義曰:然鄭亦不知臣定位,今以此爲證,故云「明矣」。子游弔在臣位,適子既嚮南面對子游,故知臣位在門内北面也。案鄭注之意,前既云「大夫家臣位在賓後」,則此又云「臣位在門内北面」,則凡賓,位在門東,亦得與盧合也。而前《檀弓》云「趨而就伯子於門右」,注云:「去賓位,就主人之兄弟賢者。」若案彼注云,則未趨時賓位應在門左者,以檀弓之弔當在小斂前,同國并異國並在門左。若諸侯禮,大國賓辟寄公,故在門右耳。或云:檀弓爲異國禮,譏於仲子,故自處異國之賓,故在門西也。

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后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于廟,垂涕洟。主人,文子之子簡子瑕也。深衣練冠,凶服變也。待于廟,受弔不迎賓也。子游觀之,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中禮之變。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居喪得中禮之變,各依文解之。 將軍文子,其身終亡,既除喪,大祥祭之後,越人來弔,謂遠國之人始弔其喪。主人文子之子身著深衣,是既祥之麻衣也,首著練冠,謂未祥之練冠也,待賓於廟,目垂於涕,鼻垂於洟。子游觀之,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者,亡,無也。其始死至練祥來弔,是有文之禮;祥後來弔,是無文之禮。言文氏之子庶幾堪行乎無於禮文之禮也。所以堪行者,以其舉動也中,當於禮之變節也。 注「主人」至「賓也」。 正義曰:「文子之子簡子瑕也」,知者,《世本》文。云「深衣練冠,凶服變也」者,深衣即《間傳》麻衣也,但制如深衣,緣之以布曰麻衣,緣之以素曰長衣,緣之以采曰深衣。 「練冠」者,謂祭前之冠。若祥祭,則縞冠也。此謂由來未弔者,故練冠。若曾來已弔,祥後爲喪事更來,雖不及祥祭之日,主人必服祥日之服以受之。故《雜記》云「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注云:「謂有以喪事贈賵來者,雖不及時,猶變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禮也。其於此時始弔者,則衛將軍文子之子爲之。」《雜記》經文本爲重來者,故縞冠;衞將軍之子始來者,故練冠。故《雜記》注引此文者,證祥後來弔之事一邊耳。推此而言,禫後始來弔者則著祥冠;若禫後更來有事,主人則著禫服。其吉祭已後或來弔者,其服無文。除喪之後亦有弔法,故《春秋·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是也。云「待于廟,受弔不迎賓也」者,以其死者遷入於廟,故今待弔於廟,就死者。案《士喪禮》始死爲君命出,小斂以後爲大夫出,是有受弔迎賓。今以除服受弔,故不迎賓也。或曰:此非己君之命,以敵禮待之,故不迎也。或云:此是禫後吉時來也,故不在寢而待於廟也。《禮論》亦同。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謚,周道也。絰也者,實也。所以表哀戚。掘中霤而浴,毁竈以綴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門,殷道也。明不復有事於此。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毁宗躐行。毁宗,毁廟門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廟門之外。學者行之。學於孔子者。行之,傚殷禮。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禮異之事,各依文解之。 「幼名,冠字」者,名以名質,生若無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 「冠字」者,人年二十,有爲人父之道,朋友等類不可復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耆艾轉尊,又捨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至死而加謚。凡此之事,皆周道也。然則自殷以前,爲字不在冠時,伯仲不當五十,以殷尚質,不諱名故也。又殷以上有生號,仍爲死後之稱,更無别謚,堯、舜、禹、湯之例是也。周則死後别立謚,故揔云「周道也」。《士冠禮》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之時雖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之時直呼伯、仲耳。《禮緯·含文嘉》云:「質家稱仲,文家稱叔。」周代是文,故有管叔、蔡叔、霍叔、康叔、聃季等。末者稱季是也。 「掘中」至「道也」。 此以下三句明殷禮也,每一條義兼二事也。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所以然者,一則言此室於死者無用,二則以牀架坎上,尸於牀上浴,令浴汁入坎,故云「掘中霤而浴」也。 「毁竈以綴足」者,亦義兼二事:一則死而毁竈,示死無復飲食之事,故毁竈也;二則恐死人冷强,足辟戾不可著屨,故用毁竈之甓連綴死人足,令直,可著屨也。 「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門」者,亦義兼二事也。毁宗,毁廟也。殷人殯於廟,至葬,柩出,毁廟門西邊牆而出于大門。所以然者,一則明此廟於死者無事,故毁之也;二則行神之位在廟門西邊,當所毁宗之外。若生時出行,則爲壇幣告行神,告竟,車躐行壇上而出,使道中安穩如在壇。今嚮毁宗處出,仍得躐此行壇,如生時之出也,故云「毁宗躐行,出于大門」也。 「殷道也」者,道,禮也。上三句皆是殷禮也。 注「明不」至「之外」。 正義曰:「此」謂中霤、竈、宗。所以掘中霤、毁竈及宗,是明不復有事於此處也。云「周人浴不掘中霤」者,用盤承浴汁也,是以《喪大記》「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盤」,鄭注云:「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案鄭旨,則知浴用盤也。云「葬不毁宗躐行」者,周殯於正寢,至葬而朝廟,從正門出,不毁宗也,故《士喪禮》不云躐行也。然周家亦不毁竈綴足,而鄭注不云者,以周綴足用燕几,其文可見,故此不言耳。至於毁宗躐行、掘中霤,周雖不爲,而經文無云不掘、不毁,故鄭注言之也。但舉首末言之,則中從可知也。云「毁宗,毁廟門之西而出」者,廟門西邊牆也。云「行神之位在廟門之外」者,以其「毁宗」即云「躐行」,故知行神在廟門之外,當毁處之外也。行神於後更説。

子柳之母死,子碩請具。具,葬之器用。子柳,魯叔仲皮之子,子碩兄。子柳曰:「何以哉?」言無其財。子碩曰:「請粥庶弟之母。」粥,謂嫁之也。妾賤,取之曰買。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忠恕。既葬,子碩欲以賻布之餘具祭器。古者謂錢爲泉布,所以通布貨財。子柳曰:「不可。吾聞之也,君子不家於喪。惡因死者以爲利。請班諸兄弟之貧者。」以分死者所矜也。祿多,則與鄰里鄉黨。君子曰:「謀人之軍師,敗則死之。謀人之邦邑,危則亡之。」利己亡眾,非忠也。言亡之者,雖辟賢,非義退。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不粥人之母及因死爲利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柳」至「碩兄」。 正義曰:案《下檀弓》云「叔仲皮學子柳」,故知子柳是叔仲皮之子。知子碩兄者,以此云「子碩曰『請粥庶弟之母』」,故知子碩兄也。 注「古者」至「貨財」。 正義曰:解布名也。言古者謂錢爲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徧布,貨買天下貨財也。鄭注《周禮》云:「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徧也。」鄭又云:「泉始蓋一品,周景王鑄大泉而有二品。後數變易,不復識本制。至漢,唯有五銖久行。」案鄭此旨云「五銖」者,其重五銖。凡十黍爲一參,十參爲一銖,二十四銖爲一兩,故錢邊作五銖字也。鄭又云:「王莽改貨而異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貨泉。貨布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其右文曰貨,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大泉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直十五貨泉。貨泉徑一寸,重五銖,右文曰貨,左曰泉,直一也。」案《食貨志》云今世謂之笇錢是也,邊猶爲貨泉之字;大泉即今大四文錢也,四邊並有文也;貨布之形,今世難識,世人或耕地猶有得者,古時一箇準二十五錢也。然古又有刀,刀有二種,一是契刀,一是錯刀也。契刀直五百,錯刀直一千。契刀無縷,而錯刀用金縷之。刀形如錢,而邊作刀字形也,故世猶呼錢爲錢刀也。

公叔文子升於瑕丘,蘧伯玉從。二子衛大夫。文子,獻公之孫,名拔。文子曰:「樂哉,斯丘也!死則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樂之,則瑗請前。」刺其欲害人良田。瑗,伯玉名。 【疏】「公叔」至「請前」。 正義曰:此一節論蘧伯玉仁者,刺文子欲害人良田之事。 注「文子,獻公之孫,名拔」。 正義曰:案《世本》云:「獻公生成子當,當生文子拔,拔生朱,爲公叔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聲無節。孔子曰:「哀則哀矣,此誠哀。而難爲繼也。失禮中。夫禮,爲可傳也,爲可繼也,故哭踊有節。」【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譏弁人哀過之事。 「而難爲繼也」者,此哀之深,後人無能繼學之者也。 「夫禮,爲可傳也,爲可繼也,故器踊有節」者,又廣述其難繼爲失也。夫聖人制禮,使後人可傳可繼,故制爲哭踊之節,以中爲度耳。豈可過甚,皆使後人不可傳繼乎?然《雜記》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何常聲之有?」則與此違者,云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時,悲哀志懣,未可爲節;此之所言,在襲斂之日,可以禮制,故哭踊有節也。所以知然者,曾申之問,泛問於哭時,故知舉重時答也;此之所言「哭踊有節」,節哭之時,在於後也。

叔孫武叔之母死,武叔,公子牙之六世孫,名州仇,毀孔子者。既小斂,舉者出戶,出戶袒,且投其冠,括髪。尸出戶,乃變服,失哀節。冠,素委貌。子游曰:「知禮。」嗤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武叔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武叔」至「子者」。 正義曰: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牙生戴伯茲,茲生莊叔得臣,臣生穆叔豹,豹生昭子婼,婼生成子不敢,敢生武叔州仇。仇是公子牙六世孫,故云「公子牙六世孫」也。云「毀孔子」者,《論語》云「叔孫武叔毀仲尼」是也。 注「尸出」至「委貌」。 正義曰,案《士喪禮》「卒斂,徹帷,主人西面馮尸,踊無筭,主婦東面馮,亦如之。主人髺髪,袒,眾主人免」,下云「士舉,男女奉尸侇于堂」。《喪大記》亦云「卒,小斂,主人袒,說髦,括髪以麻」,下云「奉尸夷于堂」,是括髪在小斂之後,奉尸夷于堂之前。主人爲欲奉尸,故袒而括髪在前。今武叔奉尸夷堂之後乃投冠括髪,故云「尸出戶,乃變服,失哀節」。云「冠,素委貌」者,案《雜記》云「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注云:「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絰焉。」鄭知然者,以《喪大記》云「君將大斂,子弁絰」,大夫大斂無文,明亦弁絰。大斂既爾,明小斂亦然,故云大夫以上弁絰。案武叔投冠,武叔是諸侯大夫,當天子之士,故云士素委貌。若然,案《士喪禮》「主人括髪」,鄭注云:「始死,將斬衰者雞斯,將括髪者,去笄纚而紒。」無素委貌者,熊氏云:「《士喪禮》謂諸侯之士,故無素冠也。」崔氏云:「將小斂之時已括髪,括髪後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斂訖,乃投去其冠而見括髪。」今案《士喪禮》及《大記》皆小斂卒乃括髪,無小斂之前爲括髪者,崔氏之言非也。案《士喪禮》「小斂括髪」,鄭注《喪服變除》云「襲而括髪」者,彼據大夫以上之禮,死之明日而襲,與士小斂同日,俱是死後二日也。鄭注《士喪禮》一括髪之後比至大斂自若,所以《大記》云「小斂,主人袒,說髦,括髪」,是諸侯小斂之時更括髪者,崔氏云:「謂說去其髦,更正括髪,非重爲括髪也。」 「子游曰『知禮』」。 子游是習禮之人,見武叔失禮,反謂之「知禮」,故知嗤之也。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謂君疾時也。「卜」當爲「僕」,聲之誤也。僕人、射人皆平生時贊正君服位者。君薨以是舉。不忍變也。《周禮·射人》:「大喪,與僕人遷尸。」 【疏】「扶君」至「是舉」。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薨所舉遷尸之人。 注「謂君」至「位者」。 正義曰:知是君疾時者,以下云「君薨以是舉」,故知君疾時也。知「卜」當爲「僕」者,以卜人無正君之事。案《周禮·大僕職》「掌正王之服位」,《射人職》「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及王舉動,悉隨王,故知也。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爲服,君子未之言也。二夫人,猶言此二人也。時有此二人同居,死相爲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或曰:同爨緦。以同居生緦之親可。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時有」至「非之」。 正義曰:知同居者,以下云「同爨緦」,故知同居也。云「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從母及舅,皆是外甥稱謂之辭,故知甥也。若他人之言,應云妻之兄弟婦、夫之姊妹夫相爲服,不得云「從母之夫、舅之妻」也。言「甥居外家而非之」者,謂甥來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見有此事而非之。或云外家者,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遙譏之。 「或曰:同爨緦」。 甥既將爲非禮,或人以爲於禮可許。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親。此皆據緦麻正衰,非弔服也,故云「相爲服」。若是弔服,疏人皆可,何怪此二人?何胤以爲弔服加麻絰,如朋友然,非也。凡弔服不得稱「服」,故上云「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時朋友弔服而稱「無服」,故知此「相爲服」非弔服也。

喪事欲其縱縱爾,趨事貌。縱,讀如揔領之揔。吉事欲其折折爾。安舒貌。《詩》云:「好人提提。」故喪事雖遽,不陵節;吉事雖止,不怠。陵,躐也。止,立俟事時也。怠,惰也。故騷騷爾則野,謂太疾。鼎鼎爾則小人。謂大舒。君子蓋猶猶爾。疾舒之中。 【疏】「喪事」至「猶爾」。 正義曰:此一節論吉凶趨容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詩》云『好人提提』」。 正義曰:所引者,《魏風·葛屨》之詩也。魏俗褊薄,遣新來婦人縫作衣裳,故述而刺之,云美好婦人初來之時提提然。引之者,證安舒之意。 「故喪」至「猶爾」。 以上喪事欲疾,吉事欲舒,因上生下,故云:喪事雖須促遽,亦當有常,不得陵越喪禮之節;吉事雖有行止住之時,不得怠墯寬慢。故喪事騷騷耳過爲急疾,則如田野之人急切無禮。若吉事鼎鼎爾不自嚴敬,則如小人然形體寬慢也。若君子之人,於喪事之內得疾之中,於吉事之內得舒之中。蓋行禮之時,明閑法則,志意猶猶然。「猶猶」是曉達之貌。

喪具,君子恥具。辟不懷也。喪具,棺衣之屬。一日二日而可爲也者,君子弗爲也。謂絞、紟、衾、冒。 【疏】「喪具」至「弗爲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備喪具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辟不」至「之屬」。 正義曰:此辟不懷,宣八年《左傳》云:「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懷,思也。葬用近日,則是不思念其親。今送死百物皆具,是速棄其親。今未即辦具,是辟不思親之事也。云「喪具,棺衣之屬」者,棺即預造,衣亦漸制,但不一時頓具。故《王制》云「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絞、紟、衾、冒,死而后制」是也。

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或引或推,重親遠別。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欲其一心於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爲妻期。食於有喪者之側,未嘗飽也。助哀戚也。 【疏】「喪服」至「者也」。 正義曰:《喪服》是《儀禮》正經,記者錄喪服中有下三事,各以釋之。其兄弟之子期,姑姊妹出適大功,皆《喪服》經文。嫂叔無服,《喪服》傳文。所以嫂叔無服,進在姑姊妹之上者,取或引或推二者相對。其子服重,是引而進之;其嫂無服,是推而遠之。並云「蓋」者,記人雖解其義,猶若不審然,故謙而言「蓋」。 注「或引」至「遠別」。 正義曰:己子服期,今昆弟之子亦服期,牽引進之,同於己子。案《喪服》傳,「昆弟之子期,報之也」,此云「引」者,《喪服》有「世父母、叔父母期」,又云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有相報答之義,故云報也。己子服期,昆弟之子應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也。二文相兼乃備。「或推」者,昆弟相爲服期,其妻應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無服,是推使疏而斥遠之也。言「重親」,解「或引」;言「遠別」,解「或推」。遠別者,何平叔云:「夫男女相爲服,不有骨肉之親,則有尊卑之異也。嫂叔親非骨肉,不異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推使無服也。」 「姑姊妹之薄也」者,未嫁之時爲之厚,今姑姊妹出嫁之後爲之薄,蓋有夫壻受我之厚而重親之,欲一心事於厚重,故我爲之薄。

曾子與客立於門側,其徒趨而出。徒,謂客之旅。曾子曰:「爾將何之?」曰:「吾父死,將出哭於巷。」以爲不可發凶於人館。曰:「反哭於爾次。」次,舍也。禮,館人使專之,若其自有然。曾子北面而弔焉。【疏】正義曰:此一節論館客使如其己有之事。 「曰『反哭於爾次』」。 於時立曾子之門,故曾子許其反哭於汝次舍之處。依禮,喪主西面。曾子所以北面弔者,案《士喪禮》主人西面,其賓亦在東門北面,謂同國之賓。曾子既許其哭於次,故以同國賓禮北面弔焉。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爲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爲也。之,往也。死之、生之,謂無知與有知也。爲猶行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斵,成猶善也。竹不可善用,謂邊無縢。「味」當作「沬」。沬,靧也。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無宮商之調。有鐘磬而無簨虡。不縣之也。橫曰簨,植曰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死者也。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生人於死者不可致死、致生之事。 「之死而致死之」者,之,往也。謂生者以物往送葬於死者。「而致死之」,意謂之無復有知,是不仁之事也,而不可爲也。 「之死而致生之」者,謂以物往送葬者,而雖死猶致生之意,是不知之事,而不可爲也。 注「之往」至「知也」。 正義曰:謂生者以物往送死者。故何胤云:「言往死者處而致此死者之意,謂死如草木無知。如此用情,則不仁,不可行於世也。往死者處而致此死者於全生之物,則不知,而不可行也。捨此二塗不仁、不知之間,聖人之所難,言付之不測之竟。」言「無知與有知」者,即下云「夏后氏用明器,示民無知;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 「是故竹不成用」者,聖人爲教,使人子不死於亡者,不便謂無知;不生於死者,不便謂有知。故制明器以神明求之,不死不生,不可測也。成,善也。故爲器用並不精善也。竹不善用,謂竹器邊無縢緣也。何胤云:「若全無知,則不應用。若全有知,則亦不應不成。故有器不成,是不死不生也。」 「瓦不成味」者,味,猶黑光也。今世亦呼黑爲沬也。瓦不善沬,謂瓦器無光澤也。 「木不成斵」者,斵,雕飾也。木不善斵。鄭注云「『味』當作『沬』,沬,靧也」,靧謂靧面,證沬爲光澤也。「琴瑟張而不平」者,亦張絃而不調平也。 「竽笙備而不和」者,亦備而無宮商之調和也。「有鐘磬而無簨虡」者,簨虡,縣鐘磬格也,亦有鐘磬而不用格縣掛之。鄭云「不縣之也」者,案《典庸器》云「大喪,廞筍虡」,明知有而不縣之也。云「橫曰簨,植曰虡」者,虡,距也,以用力,故曰虡也。 注「言神」至「知」。 正義曰:神明微妙無方,不可測度,故云「非人所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