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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刑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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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复字第8号

涡阳县人民法院
1980年1月17日

本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于1972年1月以现行不法地主罪判处赵张氏管制三年。现经院长发觉使用法体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4条规定,提交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庭长马传德重新审理,现查明如下:

赵张氏,女,年56岁,地主成份・住本县双庙区公吉寺社公吉寺大队赵庙。

原判认定:赵出身于地主阶级家庭,坚持反动立场,对观实不满于1971年农历历正月初三日恶毒侮辱伟大领抽毛主席语录呈边的画像,并有阶级报复无理殴打贫农社员等罪行。

经复查,原定赵张氏的罪行证据不力,不予认定。故研究决定:

撤消原判,宣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限收到判块书后次日起,十天内向我院写出上诉状和付本上诉于: 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员 马传德
一九八〇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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