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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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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3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於民國37年3月26日

中華民國 35 年 8 月 29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35 年 9 月 1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隸屬衛生部,掌理東南各省鼠疫防治事宜。

第二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設左列各組:
  一、防疫設施組。
  二、醫藥實驗組。
  三、衛生工程組。
  四、細菌病理組。
  五、昆蟲動物組。

第三條

  防疫設施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鼠疫流行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二、關於鼠疫防治之設計考核事項。
  三、關於疫情統計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鼠疫防治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交通檢疫之設計實施事項。
  六、關於鼠疫管制之其他緊急措施事項。

第四條

  醫藥實驗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鼠疫患者之隔離治療事項。
  二、關於隔離醫院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治療鼠疫藥物之藥理研究及臨床實驗事項。
  四、關於預防鼠疫之生物學及化學藥物之研究實驗事項。

第五條

  衛生工程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滅鼠滅蚤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二、關於防鼠建築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三、關於防治鼠疫之其他環境衛生改善事項。

第六條

  細菌病理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染疫病人之檢驗診斷事項。
  二、關於鼠族之細菌檢驗事項。
  三、關於鼠疫細菌學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染疫病人及鼠族之病理檢驗事項。

第七條

  昆蟲動物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蚤類之鑑別及其傳播鼠疫之調查研究事項。
  二、關於鼠族及其他傳播鼠疫動物之調查研究事項。

第八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處長承衛生部部長之命,綜理全處事務,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九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主任技師二人,技師二人至四人,副技師三人至六人,分任技術督導研究事項,技術員三十二人至四十四人,技術佐理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

第十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技師或技師兼任,分掌各組事務。

第十一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秘書一人,總務主任一人,事務員八人至十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辦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宜。

第十二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因技術上需要,得聘用技術專員十二人至十六人。

第十三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得酌用技術生六人至十人,雇員八人至十二人。

第十四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人員之任用,依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會計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一人或二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六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七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得設隔離醫院檢疫站及鼠疫防治人員訓練班,其組織規程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八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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