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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3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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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29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3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3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茲就疑問二點解答如下第一點查土豪劣紳及反革命案件依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七條及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應歸特種刑事地方及中央臨時法庭審判現在中央特種刑事臨時法庭業已成立各省高等法院及分院並兼理司法事務之縣公署均無審判此項案件之權 (參照本院十七年四月解字第六十八號解釋) 至縣司法公署能否作為普通法院應由司法部轉呈國民政府批示業經本院函覆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在案 (參照本年第一三八一號公函) 第二點查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四第五第第六第十一各款所謂沒收其範圍雖比刑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較廣但依各該款規定原不必沒收犯人所有財產之全部犯人家屬生活費用自可量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