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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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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6年11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法复〔1996〕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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