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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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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不得出版
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

新生出联〔1999〕16号
1999年8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中央各部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有的打着气功、练功的旗号,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有的以研究民俗为幌子,通过看相、算命、看风水等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少数出版单位受此影响,置国家有关出版法规于不顾,也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了一些宣扬愚昧迷信内容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害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此类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所出版的出版物,内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所有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借气功练功健身之名,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宣传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借研究民俗、传统文化之名,宣扬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等愚昧迷信、伪科学的出版物;不得登载法律、法规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禁止的内容。同时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上述出版物。

  三、今后,有关涉及气功、练功类的出版物限于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体育、卫生类出版单位出版,其它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上述出版单位在出版有关气功、练功类出版物时,要严格履行选题论证制度、稿件审核制度,其主管部门也要严格把关。对出版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部门。

  四、所有印刷、复制企业在印制、复制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有关气功、练功类出版物时,必须严格按《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办理委印和承印手续,并严格执行《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制度。印刷、复制企业不得擅自加印、翻印、盗印、销售上述出版物。所有印刷、复制企业不得印制、复制宣扬愚昧迷信、伪科学内容的非法出版物。驻厂监督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具有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在征订发行有关气功、练功类的出版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征订发行委托书制度;零售单位只能从正式渠道进货,并严格履行进货手续,完整保存进货凭证;任何发行单位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

  六、各地、各出版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出版宣传愚昧迷信的图书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338号)的要求,对有关气功、练功类的出版物和看相、算命、看风水等宣扬愚昧迷信、伪科学内容的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安排的选题要坚决撤销;在制品要坚决停止出版、印刷、复制;已出版的,一律停止发行。出版单位清理后,应及时将停售的出版物列出清单通知有关发行单位;各发行单位要及时下架、停售,并认真清理库存,向原供货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各地书刊和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按照出版单位的停售通知,加强对书刊音像市场的检查。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有关政策和要求,将真正研究民俗和传统文化的学术研究著作同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的出版物区分开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部委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将清理结果于9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同时抄报中宣部出版局。

  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图书总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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