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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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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11日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官方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中“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证照”的内容。

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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