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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调整地下文物勘探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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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调整地下文物勘探收费的批复
成府函〔1995〕41号
1995年6月26日
发布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市文化局、建管委:

成文物〔1994〕29号文收悉。市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市建管委《关于加强我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请示》,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文化局、市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划出的市区(即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划定后,为有关部门大型建设项目选点和开展地下文物勘探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同意市文化部门委托市规划局代收地下文物勘探费。为使收费更趋合理又便于操作,地下文物勘探费由原按土地面积收取改为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元。“三资”企业的地下文物勘探费由市国土局按原渠道、标准收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费(但应按同样程序办理手续,并提供文物勘探所需劳动力)。

三、市规划局统一向建设单位代收的文物勘探费,直接转入市财政文物勘探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款专用。

保护文物是政府的职能之一。我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地下文物十分丰富,各有关部门要把保护文物同城市发展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妥善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对外开放之间的关系,确保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两不误。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关于加强我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请示

成都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施工中毁损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的矛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最近下发的(94)84号文:《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抢救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管委、规划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多次磋商,并提出了城市建设施工中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意见。

一、尽快划定我市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我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自建城以来二千多年间,城址从未迁徙,只是在秦城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因而地下埋藏着极为丰富的古代文化遗存。

为了在城市建设中妥善保护好地下文物,按照《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要求,经过邀请省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研讨,并根据近十年考古勘探资料和历史文献,我们已完成市区(即青羊、锦江、金牛、成华、武侯区)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图表,文字说明和照片资料等工作(见附件)。现划出的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已经市文化局、建管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多次磋商进行调整,认为基本可行,现报市政府审定。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划定后,由文化、建委、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掌握,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选点,地下文物勘探等工作的监控与侧重的依据。这样将使我市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管理体系,从而确保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两利”“两重”原则的全面贯彻。

二、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地下文物勘探与规划管理程序的衔接。

按《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规定到文化部门办理手续进行地下文物勘探,勘探费用按国家文物法规定纳入工程建设总概算。由于一段时间来文化与规划工作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建设单位未办理文物勘探手续和进行勘探试掘即直接开工,造成文物毁损而停工处理,既使文物遭受损失,又使建设单位承受经费和时间的双重损失。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尽量减化建设单位的办事程序,市建管委、市规划局与市文化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拟将过去由文化部门收取的文物勘探费委托规划局代为收取,以利文化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进展情况,配合搞好文物勘探清理发掘工作。

三、调整地下文物勘探费的计算方式

地下文物勘探费的标准过去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的(国家文物局有规定),每平方米10元。地下文物的勘探费由规划局代收后,为使收费更趋合理又便于操作,经商定拟改为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征收文物勘探费2元。以上调整,市物价局已原则同意。

四、关于地下文物勘探费的管理及办理程序

由市规划局统一向建设单位代收文物勘探费,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文物勘探专户由财政部门审核,专款专用。建设单位缴费后,市考古队与建设单位签定《地下文物勘探协议书》,按《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完成勘探工作,出具“文物勘探业务意见书”。建设单位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道路建设免交地下文物勘探费,但建设单位同样要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供文物勘探所需的劳动力。

地下文物的勘探工作,只是确定建设单位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地下是否有文物,若经勘探确有文物必须进行清理发掘工作的,所需经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妥否,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文化局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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