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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外商、港澳台胞来延投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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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鼓励外商、港澳台胞来延投资的优惠政策

延署发(1995)27号
1995年3月15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商、港澳台胞来延安投资,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欢迎外商、港澳台胞来延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来样加工,合作生产;

  (三)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

  (四)购买国有、集体、个体企业和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

  (六)兴办或合办商业、旅游信息咨询等第三产业;

  (七)开发房地产和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八)开发旅游区和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双方商定的项目。

  第二条 鼓励外商、港澳台胞对农业、煤炭、水、电、路等基础工作和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兴办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进行投资,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外商、港澳台胞在延安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它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四条 生产性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除了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能源、交通等其它重要生产性项目,按国务院规定,给予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

  第五条 凡外商、港澳台胞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厂址在符合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安排并按合同有关时限的要求,征用土地和拆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可以降低20%缴纳。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场地和建筑,予以租赁或转让使用权。租赁、转让费从优协商。在城镇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也可按租赁、转让方式,一事一议,从优商约。

  第六条 外商、港澳台胞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包括开发、经营开发区,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七十年。在使用期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可按应收费用标准的50%至80%收取。

  第七条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供应。

  第八条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加速折旧。

  第九条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所需生产物资,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价格。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护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医疗费,实行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第十条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法律、法规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在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胞和其家属,持有长期居留证或省、地经贸委出具的证明的,以及应邀来我区考察洽谈项目的外商、港澳台胞,在延安地区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可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费,可用人民币支付。在区外、省内的上述费用收取标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予以优先贷款。允许其以现汇或固定资产作抵押,向专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允许其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

  第十三条 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原则上要自求外汇平衡,如暂时难以平衡,允许进入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与其它外资企业互相调剂外汇余缺,还可以经过批准推销区内产品出口或委托区内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第十四条 外商、港澳台胞在延安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利润所得在按投资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再增加10%;凡是产品出口型企业,界定产品由西安市出口,产品由企业运往西安的运杂费,超过外商所增加10%的利润所得时,超出部分,由延安合资方在其分配的利润中给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企业各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第十六条 外商、港澳台胞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执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若代理人是国家干部、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在延安的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胞,应聘在延安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港澳台胞专家,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第十八条 对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自用的汽车和生活用品,免办控购手续。

  第十九条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对引荐、介绍外商、港澳台胞来我区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介绍单位和个人,按照外商、港澳台胞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属于投资性企业,按实际出资额3%发给;属于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率3%发给。验资后一月内,由使用外资单位一次付清。

  对引进外资、港澳台资金兴办医院、学校和其它事业的引荐、介绍单位和个人,比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海外侨胞在延安地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区此前有关涉及外商、港澳台胞投资的优惠政策、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延安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解释。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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