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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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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
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花府办规〔2021〕1号
2021年3月5日
有效期:2021年03月05日—2024年03月04日(不含本日)
区府办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花都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进大湾区建设发展,充分发挥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发展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将我区打造成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发展高地,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穗字〔2019〕8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港澳台青年。本措施所称港澳台青年,是指年龄在18至44周岁(含18周岁、44周岁,以项目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准)的香港、澳门、台湾籍居民(获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品行良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

  第三条 企业或机构。本措施所称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港澳台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平台载体。本措施所称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是指经花都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专项小组认定,包括基地、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创业社区、创客空间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平台载体内入驻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港澳企业不少于6家。同时占在园企业数比例不低于20%;

  (二)被各级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主管部门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第二章 支持创业

  第五条 启动资金资助。对参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港澳台青年创业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奖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大赛如下:

  (一)全国大赛。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并获得决赛奖金,本区给予100%配套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省、市级大赛。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决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决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总决赛、“青创杯”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花都区分赛场决赛并获得决赛奖金的,给予50%配套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资金资助可叠加申请,参与的比赛须是本措施实施后举办的,以参赛时间为准。

  第六条 落户补贴。对注册成立满1年并依法纳税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照港澳台青年首次实缴出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最高10万元。

第三章 鼓励创新

  第七条科技转化交易补贴。鼓励企业向港澳台青年、以港澳台青年为核心的创新团队购买技术成果,并在本区内实现转移转化。对企业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

  (一)申请科技转化交易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含核心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化;

  2.技术合同涉及技术相关产权清晰,没有正在进行的被控侵权或无效事件;

  3.技术成果转化应在本区内实施完成。

  (二)本措施所称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是指制造某个产品必须使用的技术所对应的发明专利,该技术的缺失将会造成整个产品发生原理性变化或者产生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

  (三)本措施所称技术成果转化是指从境内外港澳台青年、以港澳台青年为核心的创新团队购买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在企业内部通过研发、生产转化为产品并形成效益。

  (四)对于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由区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组织,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五)技术合同需经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四章 建设平台载体

  第八条评选奖励。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如有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可重复申请。

  第九条建设经费资助。每年按先建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不超过2家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由平台载体自主申报,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平台载体建设总经费5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资助。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本措施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建设经费投入年限不超过2年,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计算。主要评审指标包括孵化服务团队资质、载体服务基础设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港澳台青年企业项目取得的成果、载体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条私募基金。推动设立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金,重点投资港澳台青年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等多层次服务。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机构为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贷款总利息的50%给予补贴,最高30万元,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二条 政策性贷款。对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可申请纳入“助保贷”业务“区扶持企业名单”,享受我区“助保贷”业务政策性贷款。

第六章 办公场地、住房保障和个人补贴

  第十三条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载体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第一年75%、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标准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四条 就业补贴。港澳台青年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万元,每人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第十五条 培训补贴。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青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参照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港澳台青年提供人才公寓(含政府配建或创业基地自建)。符合条件的港澳台青年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补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港澳台青年,按其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合作交流

  第十八条活动补助。对主办全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港澳台青年活动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全年最多补助5场。

  申请港澳台青年活动补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活动内容在本区举办,全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活动规模不少于150人。

  (二)参与嘉宾需含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含副厅局级)及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或省级以上创业导师等。

  (三)实施前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手续。港澳台青年活动收入高于支出费用的,不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活动收入与支出费用的差额;若活动由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补助总额需扣除政府部门出资部分。

第八章 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土地高效利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优先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办理产业用房分层、分栋产权证。在符合规划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配建一定比例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普通工业用地配建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4%;新型工业用地配建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

  第二十条便捷政务服务。在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专栏、服务专窗和服务专员,统一发布支持港澳台青年发展有关政策,为港澳台青年提供便利指引、业务导办等绿色通道,加快商事登记、规划、环保、消防、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进度。在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布设自助终端,为港澳台青年提供“就近办”的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配套服务。

  (一)子女教育。符合条件的港澳台青年子女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享受保障性入读公办学校的待遇,优先安排进入港澳子弟专班和参与结对交流。入读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广州市中考政策执行。

  (二)生活和出行。优先围绕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配套设施,协助开通线上生活缴费(水、电、气、宽带、固话等)、出入境业务办理和咨询、出行预约和查询等服务。

  (三)医疗保障服务。优先为在本区购买医疗保险的港澳台青年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服务。

  (四)居住证申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台青年免费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指引、资料审核与完善等服务。

  (五)人才住房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台青年免费提供人才住房申请指引、资料审核与完善等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就业创业的港澳台青年、注册成立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认定挂牌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本措施适用于在花都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应承诺自领取本措施第一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资本出资。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绿色产业发展资金并给予安排。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大湾区办)负责受理,受理后征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团区委等单位意见,提请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财政局拔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关于本措施扶持资金的申请;已发放奖励的,由对应主管部门予以追回,区发展改革局将该申请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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