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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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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年11月24日
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防疫司法保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要求,依法打击涉疫犯罪,有效化解涉疫纠纷,坚决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二、依法惩治涉疫违法犯罪。依法打击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扰乱卫生医疗秩序、故意传播病毒、核酸检测造假、造谣传谣、聚集滋事、哄抬物价、诈骗钱财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划分疫情风险区域,采取隔离封控、隔离管理、隔离转运、隔离安置等遏制疫情的应急性措施,尽量减少防疫处置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法制止和纠正“乱加码”或者不作为等违规行为。

  四、优先保障涉疫民生权益。畅通涉疫民生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妥善处理防疫保障、医疗服务、劳动争议、物资供应、志愿服务等涉疫纠纷。依法保障防疫工作和群众生活需求,不得查封、扣押、占用、处置用于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保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五、全面开展在线诉讼服务。依托“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全天候开展在线诉讼服务,鼓励当事人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申请执行、信访申诉、电子送达。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各类诉求,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诉讼活动的影响。

  六、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买卖、借贷、租赁、旅游、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鼓励双方当事人合理调整或变更协议内容,助力困境企业通过债务重整、债务和解再生发展。

  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审慎认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偿还金融借款的违约情形,积极促成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八、加强防疫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力度,保障疫苗、药物研发生产。严惩生产销售假冒抗原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九、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远程办公等方式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采取灵活用工措施。

  十、依法保障群众诉讼权利。诉讼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进行的,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线上诉讼或者申请延期诉讼,不得按无故缺席诉讼处理,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依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十一、推动涉疫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作用,依托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合理化解涉疫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平等协商、共渡难关。

  十二、加强善意文明执行工作。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审慎实施财产保全,准确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完善信用修复和守信激励机制。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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