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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刑终85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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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刑终851号

2018年12月21日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冬喜,男,1963年1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一中队中队长,户籍地太原市,住太原市。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1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闫冬喜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小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闫冬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3日16时19分,太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龙城大街龙瑞苑项目工地发生打架的警情后,指派龙城派出所出警。龙城派出所主办民警王某1、副班民警郭某(均另案处理)带领辅警胡某、实习生姬某乘坐晋A2006号警车于17时05分许到达事发现场。在处置过程中,王某2等人与出警民警发生了冲突,在民警将王某2、王某3、李某1、王某4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周秀云对民警进行了阻拦、推打、抓挠等,王某1扭按周秀云的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某1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出警过程中,郭某给当日带班副所长被告人闫冬喜打电话请求增援,龙城派出所值班室辅警张某1给闫冬喜打电话请示是否增援,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指挥室工作人员给闫冬喜打电话询问是否增援,闫冬喜在未对出警现场进行了解的情况下决定不予增援,并告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指挥室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带班局领导不需要增援。直至17时41分许,接到郭某增援电话的李某2带人赶到现场,王某1决定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17时52分许,王某1、郭某等人将王某2、王某3、周秀云、李某1、王某4带回龙城派出所并对王某2、王某3、李某1、王某4进行了殴打、辱骂。王某1、郭某在未报闫冬喜审批的情况下,对王某2、王某3、李某1、王某4办理了留置手续并关进了留置室。18时20分许,王某1让姬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8时39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龙城派出所后对周秀云进行了抢救。直至19时20分许,于当日16时48分许未向有关领导请示、擅自离开龙城派出所去小店计生委宿舍处理其他事宜的闫冬喜才回到龙城派出所,并乘坐120急救车将周秀云被送往山西省荣军医院急诊科,周秀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某2左侧第4、6、7、8、9前肋及第11肋腋段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王某1脚踩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闫冬喜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二楼会议室将被告人闫冬喜传唤至该院。

3、干部履历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入党志愿书、证明、太原市公安局聘任职务的通知、劳务、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闫冬喜原系中共党员,2011年1月起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一中队中队长;王某1、郭某系正式公安干警,任海波系辅警。

4、开除党籍及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证实,2015年1月5日,经中国共产党太原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被告人闫冬喜开除党籍处分;同日,经太原市监察局驻市公安局监察室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被告人闫冬喜行政撤销龙城派出所副所长的处分。

5、通话详单证实了案发时段被告人闫冬喜、王某1、郭某等人的通话记录情况。

6、公安接处警现场处置操作规范、执法操作规范、值班备勤制度、副所长工作职责、会议(学习)记录簿等证实了被告人闫冬喜的职责及其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7、调派出动单、反馈信息、接处警、值班登记表、值班表证实了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的带班领导为被告人闫冬喜,主办民警为王某1,副班民警为郭某;当日16时19分许,龙瑞苑工地保安队长荣某两次报警称在山西大医院南门对面山西四建门口,因戴安全帽问题保安被打,请求民警到现场处理;17时13分,群众董骏龙报警称在龙城大街龙瑞苑工地看到民警被人殴打;17时14分,郭某报警称与十余名民工发生纠纷,请求支援。

8、被传唤、拘留、留置人员登记表证实王某2、李某1、王某4、王某3被以涉嫌殴打他人为由留置,填表人为王某1,承办民警为王某1、郭某,该登记表上没有带班领导的审批手续。

9、龙城派出所辖区基本情况、证明证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8号小店区计生委宿舍属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派出所管辖,不属于龙城派出所管辖。

10、保证书证实,2014年12月13日,朱某向屈某、屈士洪出具还款保证书,被告人闫冬喜、关某作为见证人在该保证书上签字。

11、太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提取的网络舆情材料等证实,网络有关"山西警察脚踩头发粗暴执法"等报道、网帖在案发后被大量转载,连续数日的阅读、跟帖、评论数量均位居各网站前列。

12、视频及其截图、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3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闫冬喜离开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17时20分许,张某1给被告人闫冬喜拨打电话请示是否需要增援;以及本案的案发过程等。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实了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对龙瑞苑项目工地北门前、龙城派出所及涉案警车进行勘验检查并提取相关视听资料和舆情信息的情况。

14、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15、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临床L004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2左侧第4、6、7、8、9前肋及第11肋腋段骨折,共计6根,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16、证人杨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副局长。带班所长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来安排其亲自出警,但要保证人员在岗在位,遇到特殊情况,带班所长要向所长汇报,并按级层层向上级汇报。无论如何,带班所领导离开派出所都应当安排好各项工作,并告知当天值班人员自己的去向和行踪。现场处置民警要求增援的情况下,无论什么人接到增援请求,都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增援,并按警情具体情况向上级汇报。如果派出所有警力可以处置,派出所带班领导就要及时安排人员增援,如果警力不足,就要及时向上一级反映,由上级统一安排警力增援。

17、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纪检书记。2014年12月13日,我是局里的带班领导。2014年12月13日17时半左右,指挥室值班长温某给我打电话说110反映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与民工发生了冲突,出警民警郭某现在也联系不上,我问所里谁带班,温某说是闫冬喜带班,我告诉温某让闫冬喜给我回个电话。闫冬喜大约17时30分许给我回电话,我问现场什么情况,闫冬喜称民警出警和民工发生了点冲突,小事,他们能处理了,后来就挂了电话,再也没有接到有关龙瑞苑警情回馈的电话。带班领导如果请假必须向所长请假,只要离开值班岗位,带班所领导应该向所长汇报,由所长安排其他人员顶替带班。打110报警的警情,如果确实需要带班所长出警,也要同其他民警一起,佩戴执法记录仪,同时报告所长,安排其他警力,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如果有其他工作,在值班期间只能请示汇报,不能擅自离开值班岗位。

18、证人温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指挥室二级警长,负责110警情的协调和督促。2014年12月13日,我为当天的指挥室指挥长,大厅值班人员是赵某、张钰。2014年12月13日下午赵某接到市局110指挥大厅的电话,称龙城大街龙瑞苑项目门口有警察被打,让分局指挥室告诉一下带班领导。接到该电话后,赵某在电脑上看到有两个警情,龙瑞苑出警现场有警察被打,需要增援,赵某给龙城派出所打电话询问谁出警,他们告诉赵某是郭某,赵某又给郭某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郭某称民工和他们闹起来了,赵某问是否需要增援,郭某说需要,赵某问他具体因为什么原因闹起来的,郭某没有说就把电话挂了,赵某又给闫冬喜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闫冬喜说他不在现场,赵某又对闫冬喜讲郭某说需要增援,问闫冬喜是否需要增援,闫冬喜说现在不需要,如果需要他们给分局指挥台打电话。17时25分,赵某用675110值班电话给我打电话675068(139XXXXXXXX),通知我在山西大医院对面一工地民警出警过程中被打,需要增援,市局让告诉带班局领导。17时27分,我给带班局领导张某2打电话(6759)汇报:"有警情说民警被打了,需要增援。"张某2问现场什么情况,我说:"接警员问了,也没问清楚,要不让带班所长闫冬喜给你回电话告诉你详细情况吧?"张某2说行了。我就让赵某给闫冬喜打电话,赵某打通电话后让闫冬喜给张某2回电话。到了18时左右,因为没有接到回馈信息,我让赵某给龙城派出所打电话检点一下这个警情的处置情况,赵某好像给郭某打电话,郭某说人已经带回派出所了。

19、证人张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所长。2014年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带班副所长是闫冬喜,主办民警是王某1,副班民警是郭某,坐班民警是李某2、杜立功,辅警有王某5、王某6、张某1、胡某、樊某、任海波,还有一名警校实习生姬某,两名应急队员。2014年12月13日,我在家公休,17时15分左右,我接到王某1电话(675715)说出警遭到围攻,要求增援,我告诉王某1向带班所长汇报,要求增援,同时向分局指挥室汇报。过了两三分钟,我给王某1打电话问现场情况,王某1说已经联系好李某2增援了。又过了十几二十分钟,我给郭某打电话问他情况怎么样,郭某说处理完了,没事了。当日晚六点半左右,我接到王某1的电话,说单位出大事了,死了人了。我马上回单位,在路上给有关领导电话汇报了该情况。我于第二天才知道闫冬喜13号值班期间出去过,说是去范家堡调解纠纷去了。闫冬喜外出应当请示我,而且也得符合有关规定,在值班期间,他个人决定外出处理纠纷肯定是不允许的。闫冬喜个人接到电话处理纠纷不是警情,只有打到值班室的报警电话或110的派警电话才属于警情,更不属于重大警情。有些手续的决定没有带班领导的签字同意无法办理,比如处罚决定、留置文书等就必须带班领导批准。民警出警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处理不了就得请示汇报带班领导处置,如遇到重大警情需要增援时,报告带班所领导,所领导安排警力妥善处置。遇到需要现场指挥的,带班所领导必须到达现场处置。如果民警要求增援,带班所领导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必须尽快安排增援民警,如果带班所领导仍然解决不了,就应当报告我,并通知分局指挥中心,要求分局增援。对于需要办理留置手续的人员,带班副所长履行职责负责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办理留置手续。2014年12月13日,我没有看到闫冬喜是如何回到单位的,他在我之前回到单位的。值班民警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在值班期间,民警如果请假外出,必须向我请假,带班所领导无权准假,带班所领导更不能离开值班岗位,离开必须经过我批准,我安排好顶班领导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0、证人周二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代理教导员。2014年12月13日18时30分许,我接到张某3的电话,说单位出事了,让赶紧回单位。19时左右,我到了派出所,进了值班室看到几个120救援人员正在抢救一个女子,我出了值班室给闫冬喜打电话催他赶快回单位,同时给杨某1局长打电话。伤者被抬到120急救车上后,闫冬喜回来了,我让闫冬喜上车协助抢救。

21、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110指挥室临时工作人员。2014年12月13日下午,我看到电脑显示的警情,有17时13分和17时14分相同内容的警情,分别是17时13分董先生报警,称看到民警被人殴打,地点是龙瑞苑小区工地;17时14分是龙瑞苑工地出警民警要求增援,经查,这个电话是郭某打的。17时20分左右,我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电话指令,称让我们看一下17时13分的警情,说有民警被殴打,让报告带班局领导。之后我给龙城派出所值班室打电话问谁出警,值班室人员说是郭某,我给郭某打电话问现场情况,郭某说民警和民工闹起来了,我问他为什么,他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就给他们当天的带班领导闫冬喜打电话问具体情况,闫冬喜说他不在现场,我告诉闫冬喜说郭某需要增援,我问他是否需要增援,闫冬喜说暂时不需要增援,如有需要,再给指挥台打电话。后我把该情况告诉了指挥长温某。17时19分左右,我给龙城派出所值班室打的电话,17时20分,我给龙城派出所坐班民警李某2打电话,17时21分,我给郭某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17时23分,我给闫冬喜打电话,17时25分我给温某报告。温某让我给闫冬喜打电话,让闫冬喜了解现场情况给带班局领导张某2回电话。我于17时29分给闫冬喜打电话,告知他给局领导回电话,他说知道了。18时07分,温某让我问龙城派出所出警的情况,18时08分,我给郭某打电话问情况,郭某说已将人带回所内。

22、证人李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2014年12月13日17时20分左右,我接到郭某的电话说在山西大医院对面的工地遭到围攻,要求我多带几个人去增援。17时40分左右我赶到现场,看到一女子仰面躺在地上,王某1在旁边站着,踩着她的头发,我看到王某1裤子被扯烂了,非常生气的样子,郭某手一挥,意思指挥我带去的那几个人往警车上抬那个女子,抬上车他们往单位走,我随后开着车也跟上往单位走。我去殷家堡开警车,后来发生了什么我不知道。2014年12月13日,闫冬喜是带班所领导。

23、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辅警。2014年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值班人员有带班所长闫冬喜,坐班民警李某2、杜立功,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辅警有我和王某6值班。当天本来是李某2接警,他不在,上午是4050人员接警,下午4点多以后,那个4050人员让我替他接一下警。2014年12月13日16时23分,指挥中心打过来电话问山西大医院对面龙瑞苑是否属于龙城派出所管辖,我说是的,指挥中心指令派警过去,有人打架,并给了报警人电话。我打电话先联系了对方,确定打架后,让王某6告诉了王某1。王某1让胡某去值班室打电话再了解一下,胡某又给报警人打了电话,确定了警情,王某1带着郭某、胡某、姬某一起走了。17时10分左右,我在电脑报警系统上看到龙瑞苑工地民警被打的警情,请求支援,我给胡某打电话确认此事,胡某称他们被打了,我问用不用支援,胡某称需要支援,我跑到辅警宿舍把樊某、任海波叫起来,说等会儿可能需要支援,让他们去值班室。到了值班室后我给闫冬喜打电话请示,我说:"闫所,咱们民警被打了,用不用我们去支援?"闫冬喜说:"没啥事,先不用去着了。"我说:"那我们就在这里待命吧?"闫冬喜说:"行,你们就待命吧。"17时40分左右,他们带着四个男性回到派出所。郭某和王某2发生争执,郭某往王某2小腹上打了两拳。郭某说:"带进去,一个一个来。"任海波把王某2拉到值班室隔壁家,郭某打了他两巴掌,任海波用肘部在王某2背部砸了一下,王某2侧躺到地上,郭某、任海波踢王某2,王某1过去把王某2拉起来到门后,脱了鞋,用鞋在王某2脸上打了十来下。不知谁说再带来一个,然后我和王某6、任海波、胡某把一个大个子带到隔壁,郭某在他脸上扇了两下,任海波也在背部用肘部磕了大个子几下。王某5、姬某、李某3、李某4抬着女的进来,我过去看过一下,手有点凉,摸了一下鼻子,嘴里哈出口气来,我将该情况告诉郭某,郭某没有答复,朝办公室方向去了。120把那个女子抬出派出所门口,闫冬喜正好回来,跟着去了医院。

24、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辅警。2014年12月13日16时30分左右,我在王某1、郭某办公室坐着,王某1接到一个电话说有警情,让我到值班室了解情况。我到值班室后,张某1告诉了报警人电话,我用值班室电话向报警人打电话核实,核实之后,我向王某1做了汇报,王某1召集我和郭某、姬某一起开车出警。到了龙瑞苑小区工地后,姬某让我协助拍摄执法记录仪,拍摄过程中,民工抢夺我的执法记录仪,我关闭后放在车上,有4名民工被带上车,我在车上看守民工。出警期间,我接到张某1给我打的电话,内容是:"你们被打了?"我说:"是了,你赶快叫人过来吧。"李某2带人增援我们,我们就把人用车带回所里。事后我问过张某1:"知道我们被打了,怎么没有叫支援人员?"张某1告诉我:"我给闫冬喜打过电话请示,说所里出警民警在龙瑞苑出警过程中被打了,是否派人支援,闫冬喜说暂时没事,不用支援。"我看到有两个民工被打,我没有参与殴打民工。

25、证人王某6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辅警。2014年12月13日16时20分左右,110指挥中心给值班室打电话说有一个打架的警,张某1接的电话,我当时也在值班室,我用值班室另外一部电话(公安小号675045)给王某1打电话,王某1让胡某去值班室,胡某过来了解了情况,王某1、郭某、姬某、胡某四个人就出警去了。他们走后没多久,听张某1说有个袭警的警情,张某1就给胡某打电话,问胡某什么情况,胡某说他们被打了,让我们过去增援,这是张某1后来给我说的。张某1当时接电话说要先问一下带班所长闫冬喜,张某1后来告诉我说闫冬喜在电话里说那里没啥事,把单位的全部辅警全叫上来待命。回到所里后,郭某问人呢,王某1说一个一个来,郭某进了值班室隔壁没有监控的那个屋子开始打人,当时里面有张某1、任海波,他们上去要打,但插不上手,王某1进来了,一把抓住民工的头发,王某1脱下鞋子抽脸,抽了四、五下,见到出血了,郭某把王某1拦住说出血了,这时任海波过去一脚踹到王某2的腹部,那个人就背靠墙蹲下了。王某1让把大个子带进值班室隔壁的家,刚进门王某1就抓住他头发开始打他,任海波也打了大个子。后来120来了,做了心电图,是直线,抢救了十几分钟,确定要拉人走的时候,我才见到闫冬喜,他在120车上坐着。我上午在宿舍休息,下午在值班室,我一天都没看到闫冬喜。

26、证人王某5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辅警。2014年12月13日17时多,我、李某4、李某3、李某2在殷家堡村委会坐着,李某2接了一个电话后说:"有事了,走。"我们乘坐李某2的棕色途观车到了龙瑞苑现场,在路上,李某2说:"郭某打电话说他们在山西大医院对面龙瑞苑小区出警,需要增援了。"大概17时30分左右我们到达现场,李某4、李某3、姬某抬着一个女子上了警车,之后,我、李某4、李某3、李某2坐着途观车回到所里。那个女子被抬走时,我站在值班室门口,看到闫冬喜穿着便衣从外面往所里走,但没有回到所里就跟着120救护车走了。这个女子是在我们取回警车后才被120抬走的。

27、证人樊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辅警。2014年12月13日17时15分左右,张某1给我打电话,说出警民警被民工打了,他已经给带班领导闫冬喜汇报了,让我们上去。我于17时40分左右,再次回到了值班室。任海波先去的值班室。张某1说领导让我们在值班室等着,出警民警一会儿就把人带回来了。17时45分左右,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辅警胡某和实习生姬某回到派出所,带回来四男一女。任海波开的门。郭某说:"一个一个来。"郭某直接将王某2带到值班室西侧的房间。在此期间,我在派出所值班室和楼道,6点多的时候去了一次卫生间。

28、证人高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小店区综合应急队队员,综合应急队是小店区武装部成立的应急反应队。2014年12月13日,轮我去龙城派出所工作。当日7时30分左右,我到达龙城派出所,与我一起轮班的应急队员是王某7,我在值班室坐着,与4050人员一起值守警情平台。16时左右,4050人员要接孩子,让张某1在值班室值守警情平台。17时多,张某1和我从平台上看到有报警说民警在龙瑞苑出警时被打,我打电话让王某7到值班室,张某1和闫冬喜通过电话,我没有听清电话内容,通话之后,张某1告诉我和王某7说:"闫所说了,不用增援了,在这里等着吧。"17时40分左右,王某1、郭某等人带了四个民工回到所里。郭某把民工带回后,让三个民工待在值班室,之后逐个带到值班室隔壁殴打,在带高个子民工过去时,郭某让我也动手,我就打了两拳。晚上7点多,120过来了,经检查后说人已经没了。

29、证人王某7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7月至12月20日,我是小店区武装部应急分队队员。2014年12月13日,武装部的排长安排我和高某1在龙城派出所配合工作。王某1、郭某将四名男性民工和一名女性民工带回所里后,我主动帮忙在值班室看人。

30、证人李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小店区殷家堡村委会联防队员。2014年12月13日12时许,我与李某2、李某3、王某5在殷家堡村督促没有安装二代身份证上传系统的小旅馆安装系统。17时左右,李某2接到一个电话说王某1他们出警遇到麻烦了,让我们过去支援。当时警车在殷家堡村委会院里开不出来,我们就开着李某2的私家车去王某1那里,车上有我和李某2、李某3、王某5、王某8五个人。在车上,李某2还接了好几个电话,有王某1打的,也有郭某打的,催我们赶紧过去。到达现场后,王某1说:"这个女的装死了,把她抬到车上去。"我们将这个女子抬上警车后,我们还是乘坐李某2的私家车跟着警车回到龙城派出所。我们将这个女子抬到值班室,张某1拽着一个戴手铐的民工进了厕所,张某1在厕所里殴打这个民工,辅警王某6也打了民工一拳。我们在108办公室休息了五六分钟,我们五个人乘坐李某2的私家车回了殷家堡村,李某2就走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李某2给李某3打电话让我们去趟派出所,我、李某3、王某8随后就赶到了派出所,才得知那个女的死了。

31、证人李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小店区殷家堡村委会联防队员。2014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我与李某2、李某4、王某5、占光明在殷家堡村安装入住登记系统,李某2接到一个电话说龙瑞苑项目门口龙城派出所民警被打了,请求支援。我们开上李某2的大众越野车去了现场,是王某8开的车。到了现场后,王某1说:"把这个人抬上车,带回所里,还在这里装死了。"我们将这个女子抬上警车后回到派出所。我与姬某、李某4、王某5将周秀云抬到值班室。

32、证人王某8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下午,李某2让我开车,说他们派出所的人出警需要增援,我开车拉着李某2、李某3、李某4、王某5一起去的龙瑞苑项目工地,我在现场帮忙抬了一个女子。我去派出所把李某2的车钥匙给了他之后就离开派出所了,派出所内的情况我不清楚。

33、证人姬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4年9月起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实习。2014年12月13日16时30分左右,我和王某1在107办公室坐着,胡某说有个警要出,王某1、郭某、胡某和我就去了。到了现场后,王某1、郭某和民工吵起来了,当时冲过来一个女子,不让警察往车上带人,王某1拉扯时,把那个女子按得坐到地上,然后抓住她的头发,那个女子嘴里还一直骂。七八分钟后,王某1就把那个女子按倒在地,踩住了她的头发。约半小时后,增援的李某2等人到了现场,车上下来几个辅警,把那个女的抬上了警车。回到派出所后,我去了值班室隔壁办公室,看到王某1拉着一个高个子民工的头发,另一个低个子民工在门后站着,身上有血迹,又进来两个辅警,一个是任海波,一个是王某6,任海波用拳头打了高个子民工胸口一下,之后王某1叫我们把这两个民工关到留置室。王某1叫我去104办公室门口,郭某也在,他们俩让我拨打120。约十几分钟后,120来了,随车医生看了看跟我说人没了。

34、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下午4点到5点,我叫我儿子王某3去工地问问工资是不是星期一给了,王某3和几个老乡相跟上一起过去了。下午4点多,王某3给我打电话说和工地保安发生冲突了,周秀云先赶过去,随后我和几个老乡也赶了过去。过去的时候,我找到保安,保安说他已经报警。5点多警察来了,王某1到现场后只问保安被谁打的,保安只指认了王某3和李某1,没有指认其他人,后王某1向李某1要身份证,李某1嫌王某1说话不好听,就给他掏的慢了点,王某1肘部一打,打到王某3,王某3就倒地,我和王某1理论,王某1说我是犯罪嫌疑人。王某4在现场对王某1他们的执法行为照相、摄像,有一个民警,不知谁抢王某4的手机。警察强制把我和王某3、王某4、李某1带上了警车。在王某1给我戴手铐时,周秀云抓我的胳膊不让王某1给我戴手铐。我上车后,车门没关的时候,王某1已经将周秀云的头发拽住。后来他们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回到派出所以后,有几个警察打我们,其中一个抓着我的头发,另外一个用脚踹我的肋骨。14日凌晨4点,有几个领导通知我说周秀云已死亡。

35、证人王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下午在龙瑞苑工地现场,因为当时发生冲突时间比较短,只知道我与保安发生了冲突。发生冲突后大约十分钟,我母亲周秀云和王某4、王某9一起赶到龙瑞苑工地门口。民警到达现场后,保安马某指认了我、李某1、王某4。王某4在现场用手机拍照,警察抢他的手机,之后就把他带上警车。被带回派出所的民工有我和王某4、李某1、王某2、周秀云。14日凌晨4点左右,派出所所长和小店公安局副局长告诉我我母亲周秀云已死亡。

36、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我与王某3、徐某1、孟某出去吃饭回来,王某3要回工地,在进门的时候与保安发生了冲突,我与徐某1、孟某上去把他们拉开,保安就说我们打他了,之后保安通知他们的领导过来打电话报了警。我们打电话把老乡叫过来,双方一直僵持着。大概半个小时之后,警察来到现场后向保安领导询问了有关情况,一个警察问我要身份证,我把身份证给他并拍了张照片,在场的四个警察就过来抢我的手机,老乡问为什么抢手机,之后警察就让拿手铐铐我们,把王某2铐了起来,并把我们四个强行带上警车。我在车上看见一个白头发、胖胖的警察抓住周秀云的头发,最后看见周秀云躺在地上,那个白头发、胖胖的警察踩住了周秀云的头发。回到派出所后,大概十个警察对我进行了殴打。周秀云被抬到值班室大厅的地上,其中一个警察走到她旁边踢了她一脚,还骂她装死。

37、证人王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王某2接到王某3的电话说他们与门口保安发生了冲突,我和周秀云跑到工地门口问保安怎么回事,被保安队长拦住了,双方一直僵持着,保安队长就报警了。大约过了将近一个小时,警察赶到现场,警察在询问保安队长之后,就过来向李某1要身份证,我当时用手机在录像,这时候两个警察过来抢走了我的手机,我去争夺这个手机,之后又过来一个警察拽住我的头发将我带上警车。之后李某1、王某3也被带上警车,再之后王某2被带上手铐带到警车上。我们在被带上车的时候,周秀云与警察发生了冲突,之后看到周秀云躺在地上,一个白头发、胖点的警察踩着她的头发。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又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几个警察把周秀云扔上警车,之后我们就被带回派出所。大概四五个警察对我进行了殴打。

38、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我与王某3、李某1、徐某1四个人出去吃饭回来,王某3要回工地,在进门的时候与保安发生了冲突,徐某1和李某1上去也和保安拉扯起来了,我把那个保安拉开了。之后保安就通知保安队长过来了,王某3的父亲王某2、母亲周秀云等十几个人也过来了,保安队长打电话报了警。大概一个小时之后,警察来到现场向保安队长询问了有关情况,并让被打保安指认打人者,后来警察向打人者要身份证,当时警察态度不好,王某2上前跟警察沟通说警察态度不好,警察说对待犯罪嫌疑人就是这态度,之后警察就让拿手铐铐我们,把王某2铐了起来,并把王某3、王某4、李某1、王某2带上警车。周秀云不让警察把人带上警车就与警察拉扯了起来,一个白头发、胖胖的警察抓住周秀云的头发,拉了几米远后把周秀云摁倒坐在地上,周秀云扯住这名警察的裤子,因为周秀云一直不放开那个警察的裤子,那名警察用手扳住周秀云的脖子不知怎么就把周秀云弄的躺在地上了,一个带点秃顶的警察用膝盖摁在周秀云的胸口摁了一会儿,之后这个带点秃顶的警察起身在工地门口转悠,那个白头发、胖胖的警察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后来因为我摄像,警察要抢我的手机,我就跑了,之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39、证人徐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我与王某3、李某1、孟某四个人出去吃饭回来,王某3要回工地,在进门的时候与保安发生了冲突,我与李某1、孟某上去把他们拉开,之后保安就通知他们保安队长过来打电话报了警,王某3给其父亲王某2打电话把我们的老乡叫过来。大概半个小时之后,警察来到现场向保安领导询问了有关情况,一个警察问李某1要身份证,警察骂李某1,王某2上去跟警察争论了几句,之后警察就让拿手铐铐王某2,并把他们四个强行带上警车。这时候,周秀云拦着警察不让抓人,我在车上看见一个白头发、胖胖的警察抓住周秀云的头发摁的坐在了地上,周秀云抓住这名警察的裤子不放,后来这名警察两只手抓住周秀云的头发用力撇了一下周秀云的脑袋,并用膝盖顶住周秀云的胸口,当时周秀云就躺地上不动了,这个警察踩住周秀云的头发在那站着。周秀云躺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现场又来了一辆车,之后我就走了,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40、证人于某1、于某2、郑某、王某9、徐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民工与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等人在龙瑞苑项目工地发生冲突的过程。

41、证人张某4、肖某、马某、荣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王某3、李某1等人与龙瑞苑项目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后,荣某报警,王某3、李某1等人与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等人发生冲突的过程。

42、证人杨某2、王某10、王某11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14年12月13日其在龙瑞苑项目工地干活时看到民工与龙城派出所出警民警发生冲突的过程。

43、证人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小店区范家堡村的村民,闫冬喜是负责我村的民警。2014年12月13日上午,我母亲安改珍因金诚担保公司不给钱在位于小店计生委宿舍的我奶奶家割了手腕。中午12点左右,我给闫冬喜打电话,闫冬喜问对方电话,说由派出所出面解决这个事情比较好,闫冬喜约我们14点多去派出所。14时多,我和我父亲来到龙城派出所闫冬喜的办公室,朱某和一个姓关的也在,后来又来了几个客服代表。在办公室说的大致意思是让朱总去我奶奶家安抚我母亲,要是不放心的话让闫冬喜跟上。下午4点多,离开派出所,闫冬喜坐的朱某的车,一起来到小店计生委宿舍我奶奶家,协商了半天,朱某给我打了一个100万的欠条,说好月底还钱,闫冬喜和关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六点多以后闫冬喜才走的,当时天已经黑了。

44、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10点左右,屈某给我打电话说由于索要投资款未果导致他母亲割手腕了,让我过去看看,我派员工李某5还有两个客户到屈某家看了他妈。下午,屈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本人看他妈,屈某说已经把这个事情告诉了闫冬喜了,后来我给闫冬喜打电话,闫冬喜说你们到派出所一趟,我给你们调解调解。下午快3点时,我和关某开车来到龙城派出所闫冬喜办公室,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屈某和他爸也来了,我怕去屈某家走不了,提出让闫冬喜一起去。下午4点30分左右,我和李某5、关某、闫冬喜等人来到屈某奶奶家,我写了一个还款承诺书,承诺在月底还款100万元,闫冬喜和关某作为见证人在上面签了字。大概18时左右,天已经黑了,闫冬喜乘坐李某5的车走了。

45、证人娄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6月份左右,闫冬喜和乔某一起去金诚公司办理业务,乔某在金诚公司投资约150万左右,闫冬喜经常给我打电话,催促还乔某的投资款,在电话中多次对我进行谩骂。2014年12月13日11点多,闫冬喜给我打电话让尽快把屈某的投资款还给他,还有尽快还乔某的投资款,我回答尽快想办法给他们解决。事后知道我妻子朱某于当天下午去过龙城派出所,是乔某给朱某发短信告诉的闫冬喜手机号码,让朱某给闫冬喜回电话。

46、证人李某5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下午4点多,我和赵文丽、朱某等人来到闫冬喜办公室,屈某及其父亲也在,之后一起来到金海洋附近,闫冬喜、朱某他们去了屈某奶奶家,我和赵文丽、乔某在车中等。一个多小时后,闫冬喜、朱某等人从楼里出来,时间大约是6点多,闫冬喜先上的朱某他们的车,后来不知什么原因,闫冬喜上了我的车,并让开快一点将他送回派出所。

47、证人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下午两点多,我开车来到龙城派出所,和朱某及其相跟着的一个男子来到闫冬喜的办公室坐了坐,屈某和其父亲一起来了,屈某和朱某吵起来,闫冬喜和他们说调解这个事。下午四点多,我和赵文丽、李某5、朱某、闫冬喜等人来到金海洋对面屈某奶奶家,我和赵文丽在楼下等着,等了挺长时间。李某5拉着赵文丽、闫冬喜等人坐上车,闫冬喜说派出所有事让赶紧回,回了派出所,看见闫冬喜跳下车上了120走了。

48、证人关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下午,我来到金诚投资公司,朱某让陪其到龙城派出所一趟,处理一下她与别人债务纠纷。我和朱某来到闫冬喜办公室,屈某提出金诚公司如果无法归还欠款,要朱某到他家看望他妈,后来我同闫冬喜、朱某、李某5等人来到小店屈某奶奶家,朱某和屈某签了一个还款协议,我和闫冬喜作为见证人签了字。

49、证人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武警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2014年12月13日18时26分左右,我站接到太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指令,称龙城派出所有一女性晕厥,需要急救。我们于18时27分出发,大约18时37分到达龙城派出所。去了之后看到一位女性患者在龙城派出所值班室门对面的沙发上背靠沙发,头朝后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随后我们对患者进行了查体、做心电图和抢救,发现该女性患者无意识、无呼吸、无心跳,抢救了约30分钟左右,患者病情仍无变化,我告诉现场民警说患者已经不行了,民警要求将该患者送医院抢救,我向武警医院急救站站长李灶如打电话请示后,要求在场负责民警在病历及病危通知书上签字,根据民警要求,我们急救人员还有一名民警将该女性患者送往就近的荣军医院进行抢救。在荣军医院交接后,大约19时15分,我们离开荣军医院。

50、证人高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荣军医院急诊科医生。2014年12月13日19时19分,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员和一名民警送来一名女性患者进入我院急诊科抢救室,一个姓雷的医生口头和我交接说该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在龙城派出所已进行现场抢救,抢救无效。姓雷的医生当时向我出示了一份心电图,我看了该心电图呈一条直线。我们抢救该患者无效后就停止抢救了。又过了一会儿,武警医院来人把该女性患者运走了。

51、王某1的讯问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2014年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带班领导是闫冬喜,主班是我,副班是郭某,辅警是胡某。一般出警汇报由坐班民警汇报。我到了现场后看到围了一群人,报警人简单说了一下情况,被打保安指认了三名民工就是打他的人,被指认的人拒绝告诉我们名字,我向他们要身份证核实身份,他们拒绝配合,在这个过程中和民工发生冲突。我说了一句把打人的人带到车上,同事就把三个人带到车上,当时王某2正在阻挠我执法,我把王某2控制,给他戴上了背铐。当时要带王某3回所,周秀云就要阻挠,开始谩骂,当我们准备带王某2走的时候,周秀云情绪失控,她上到警车上要拉她家人下车,可能她家人把她推下车,这时她就用拳头打了姬某胸前两拳,我看见姬某双手握拳,拦住了姬某,周秀云上前抓我脖子两把,我转身把胳膊伸直阻挡,拽着她的头发让她蹲下,她就抱着我的腿坐在地下。我控制她头发,她抱着我的腿,期间还用一只手抓我裆部,还用一只手扯我裤子。我没有激烈的对抗,只是言语上让她放开,她不放,就这样僵持着。我抓着周秀云的头发,怕她再起来攻击我。当周秀云坐下后,我给张某3打电话说在龙城大街四建工地门口出警遭围攻,我忘记张某3在电话里怎么说的。郭某在现场和我要过闫冬喜的电话,我看到郭某给闫冬喜打电话,隐约听到郭某叫闫所长,好像是汇报情况。打完电话后,郭某和我说过他们通话的内容,隐约我记得他说给老闫打电话了,在小店呢。当时他比较生气,因为发生这种事情,他给市局、分局、带班所长都打电话,但一直也没有人管,也没有人增援。当时周秀云不放开,我不想和周秀云这种状态一直僵持着,不能让周秀云老控制着我,也觉得一个女的抱着我的腿有些尴尬,所以就把她推开了。郭某打电话联系增援的事情,后来郭某叫我给李某2打电话催促一下,我给李某2打电话问他们在哪里,李某2说快来了。从周秀云躺在地上到李某2他们到达现场有23分钟。李某2过来后,我让把周秀云抬到警车上,后开车回派出所。回到派出所后我没有看见闫冬喜,也没有向闫冬喜汇报过。我为四名男性人员办理了留置手续,当时郭某提醒我在留置登记本上做了登记,并告诉我等闫冬喜回来后让他补签字。后来郭某说:"军哥,那个女的气也好、累也好,但脸色不好看,要不要叫个120给看看。"我安排姬某拨打的120。医生告诉我周秀云估计不行了,我给所长张某3打电话汇报了这个情况,张某3说赶紧抢救,教导员周二龙赶过来让医生抓紧抢救,医生说就近送到荣军医院。

52、郭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2014年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带班领导为闫冬喜,主班是王某1,副班是我,李某2坐班。王某1接警后说十几个民工在现场闹事了,我让去找带班所长,王某1说闫冬喜不在,让我和他一起出警。之后我同王某1、胡某、姬某一起去了现场。下车后,保安室出来两名保安(一名被打保安和报警人保安队长),王某1首先核实了保安队长和被打保安的身份,之后被打保安在现场指认出了殴打他的三位民工,王某1就向这三位民工核实身份。在此过程中,该三名民工不配合,这时王某2将双手举到胸前朝王某1怀里钻,同时说:"你把我铐回去吧。"王某1用手挡了一下王某2说:"你不要阻挠我们执法。"这时王某2身后的一个民工突然躺倒在地,嘴里大喊:"警察打人了。"一群民工就朝我们围上来了,对我们进行撕扯和谩骂,王某1给王某2戴上了背铐之后将其带上警车,其他三个民工也被带上警车,胡某在车上看着这四个民工。准备离开的过程中,周秀云上来打了姬某胸口两拳,把王某1脖子上挠了几下,之后王某1摁住周秀云的头。此时,我给闫冬喜、分局指挥中心、市局110打电话请求增援,不知什么原因救援人员一直没有来,之后我给李某2打电话让他过来增援。我向王某1要了闫冬喜的小号之后,给闫冬喜打了电话,当时我在电话中说:"王某1在龙瑞苑项目工地被人打了,你赶快过来。"闫冬喜说:"我在小店办的个事了。"说完就挂了电话。打完电话之后我看见周秀云在地上坐着一手抓着王某1的裤子、一手抓着王某1的裆部,王某1站着用手摁着周秀云的头发,周秀云嘴里一直在骂,当时我给李某2打了四五个电话催促李某2。打完电话之后,我看到周秀云躺在地上,王某1站在周秀云头的附近位置。大约二十分钟之后,李某2开着自己的车拉着王某5和两名联防队员来了,王某1安排他们将周秀云抬上警车,之后一起回了单位。我带着王某2敲派出所的门,在将王某2带进派出所的过程中,王某2对我一直进行谩骂,在刚进门的楼道里,我朝王某2的腹部打了两拳,之后张某1将他拖进值班室旁边的办公室,辅警胡某、任海波、张某1、王某6与我陆续进了该办公室,进去之后,辅警们用手扇他耳光,我也扇了王某2一耳光,这时王某1进入该办公室,脱下自己的鞋,一手抓着王某2的头发,一手拿鞋朝王某2脸上抽打,任海波朝王某2左肋部位踹了两脚,王某2在门后面靠墙蹲下了。当时王某1让把李某1也带过来,李某1被带过来之后,蹲在地上抱着头,几个辅警上去打李某1,我当时没有打李某1。回到派出所后,我没有见到闫冬喜。姬某拨打的120急救电话,王某6当时告诉我说周秀云不行了,医生让过去签字,我说应该让主班或者带班领导签字。

53、任海波的讯问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辅警。2014年12月13日,我和樊某在宿舍睡觉,张某1下来说:"有人袭警了,你们上去帮忙。"我于17时16分进入派出所值班室,出警人员于17时46分回到派出所,我去开的派出所门。开门以后看见郭某打了王某2两拳,郭某进入楼道后说:"来,都出来呀,他们还打我们了,一个一个来。"还骂了王某2他们两三句。郭某把王某2带到值班室西侧的房间,我与郭某、王某1、王某6、张某1、姬某还有应急队员对王某2拳打脚踢。打完王某2后,不知道是王某1还是郭某说了一句:"带下一个进来。"张某1去值班室带李某1,我在楼道等着,张某1带李某1进门的时候踹了李某1屁股一脚,李某1进去以后不知道怎么趴在地上,我与王某1、张某1、王某6和一名叫高某1的应急队员对李某1进行了乱打。我没有注意郭某当时在不在场。打完李某1以后,因为王某2鼻子流血了,不知谁说带他洗脸去,我带着王某2去洗脸。周秀云被抬到值班室后在那里躺着没动,也没有什么反应,姬某踢了一下周秀云的胳膊。

54、被告人闫冬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一中队中队长,分管殷家堡和范家堡两个社区。2014年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的带班副所长是我,主班是王某1,副班是郭某,坐班是李某2、杜立功。当日12点多,屈某给我打电话说由于与金诚投资公司有借款纠纷,他母亲要割腕自杀,我知道这个事情后,就把双方叫到办公室协调这个事情。下午4点多,我应屈某和投资公司朱经理的要求到屈某家见屈某母亲,进一步协调这个事情。17时20分左右,我接到郭某的电话,之后,我给郭某回了一个电话。大概晚上7点多,我离开位于小店计生委宿舍的屈某奶奶家,准备回所里,在十七局医院门口接到周二龙的电话,让我赶快回单位,单位出事了。大约晚上7时20分,我回到派出所,坐上120急救车去了荣军医院。过了一两天,王某1找我在留置表上补签字,我没有同意,也没有授意王某1替我在留置表上签字。

5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闫冬喜的身份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闫冬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冬喜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闫冬喜是基于现场反馈信息不足做出不增援决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2、温某、赵某、张某1、郭某、王某1、胡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以及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均可证实民工与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多人向被告人闫冬喜请求支援或请示是否支援,被告人闫冬喜未向当日主办民警核实现场情况,严重不负责任,轻信能自行处理,遂擅自、草率作出不予支援的决定,并非因现场反馈信息不足所致,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闫冬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闫冬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闫冬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冬喜不服,以原审认定案发当日曾多人向其请求支援,其做出不予支援的决定的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冬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闫冬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闫冬喜提出原审认定案发当日曾多人向其请求支援,其做出不予支援的决定的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中已就此辩解意见进行了充分阐述,不予采纳的理由明晰,二审予以确认。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明

审 判 员 张 国 华

代理审判员 郑 志 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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