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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賜告養病乙父在喪母立凶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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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賜告養病乙父在喪母立凶門判
作者:尚理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58

〈得甲為郡守,賜告養病,出界歸家。法司科奉制不敬之罪。訴云:「予告得歸,賜告亦合。」又乙父在喪,母立凶門。或告一家不合二門。訴云:「禮既虞而作主,今未有主,故以重當主。」〉

漢閣官儀,揚睂可見;魯門喪紀,拊膺何言?觸甲前由,竹符持手;稽乙今跡,桐杖摧心。專城無時,堊室云入。而車尚動,落畫弩於尊前;杯棬猶存,飄繐帷於舍下。芝泥有制,則五馬歸來;柳翣無因,則九雛相失。周人已歿,合殷禮之前虞;漳濱未痊,罷淮陽之獨臥。稱賜則元非奏請,出自宸衷;言主則今者始為,乃關喪後。病不堪理,河內無借寇之談;門或以施,淹中絕問喪之禮。哀欲從重,法貴從輕。既無不敬之刑,恕此訴云之罪。三削藁札,十捫蓬心,恨流落之多年,辱清通之此問。愚所不盡,謂愜事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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