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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祭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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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祭器判
作者:崔翹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28

〈少府監申稱,太常寺牒稱須造樽罍彝器並舟,不詳形狀制度,請裁下。〉

先王制物,禮器為先,商周虞夏,形容各異。象樽之儀,爰刻象以成形;玉斝之名,遂以玉而為飾。罍雲采采,如開五色之雲;彝鳥軒軒,似翥六時之鳥。舟其足也,夫複奚疑?少府自有常儀,太常非無舊準。更請裁下,未爽公方。至於規模,並在於此。如愚管見,謂葉通途。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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