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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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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奴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2

〈下士有僮指千,為鄰人所告。縣斷不應,云「遇廉賈五(一作金)之所致」。州覆無罪。〉

爵以馭賢,祿以頒士,去嫌守職,雖殆亦榮。捨道成富,在官所醜,況位霑下士,利掩上農。千指家僮,等江陵之橘樹;萬金賈子,均洛陽之富商。畜伎既埒於卓孫,遇業頗同於翁伯。財之所聚,但覺浮雲;訟之所興,果為鳴鼓。雖州縣兩斷,片折未分;而鄰人一言,商亦何玷?士且同於賈豎,州頗昧於正刑,是可忍焉,孰為過者?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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