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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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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津政发[1983]41号
1983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借助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增强自力更生能力,加快四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是在总结我市兴办中外合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统一对兴办中外合营企业的认识,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灵活措施,为大力兴办中外合营企业创造更多的方便条件。望在执行中,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兴办合营企业的工作做的更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有权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党政机关对合营企业的领导,主要通过中方董事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来实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行使职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一九八二年六月七日经贸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宣布的合营企业在人、财、物、供、产、销方面的自主权。即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和劳动工资计划;有权从国内外市场直接购买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设备及零部件、配套件等,并按双方所签合同的规定在国内外市场出售自己的产品;有权同国内外的公司、企业签订各种经济合同,通过执行经济合同实现有关计划;可以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筹借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在中国银行或其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自由存取,自筹自用资金;有权建立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经营管理制度,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财务收支,预、决算;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招聘、解雇职工,决定采用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并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在本企业合同,章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改造,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量和质量。

  二、关于计划渠道问题。合营企业的生产、物资供应和运输计划要纳入主管局计划。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属于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由合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按年度编制计划,报主管局列入计划,并与有关物资部门签订供应合同,物资部门要优先供给。属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物资,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在国际市场购买。合营企业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对所需能源(包括电、煤、油等)事先要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在项目批准后,所需能源必须保证供应,由市经委、主管局、电力局、物资局等部门统筹安排。

  三、关于基本建设问题。根据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九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外合营企业双方的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需要新建的合资企业基本建设由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基建计划。有关基建程序和项目程序的审批要同步进行。凡属于五百万美元以上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凡已签约的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列入市的重点项目,保证按期投产。所需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与合营企业签订合同,保证供应。施工力量可由市建委统筹安排,合营企业也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由本市或外地建筑公司施工,无论哪种形式,都要严格执行合同,讲求经济效益,各自承担经济责任。

  四、关于价格问题。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的物资,凡属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黄金、白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以人民币支付;凡属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所需的黄金、白银、铂、石油、煤炭、木材仍一律按国内现行价格供应,以人民币支付。其它原材料、辅料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料以及运输、劳务、广告等费用一律执行国内现行价格,以人民币支付。合营企业所需进口物资,如属国内供出口或从国外进口的,可与有关外贸单位协商,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可用外币结算,也可以按外币计价用人民币支付。也可自行在国外采购进口。

  五、关于进出口问题。合营企业在批准的合同、协议的经营范围内,属于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备件、安装材料以及物资等,可凭合同、协议办理进口手续,不需申请许可证;属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备品、配件以及按合同、协议规定出口的产品,由合营企业按年编制计划,报主管局审核,经市进出口委批准后,由外贸部门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在计划范围内可分期分批出口或进口。属于国家控制的进出口物资和产品,以及计划外的进口物资和产品,仍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许可证。

  合营企业进口物资首先应进行询价、比价工作,然后办理报批手续。银行、对外咨询机构以及有关外贸公司应积极协助。

  六、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问题。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资;为开办合营企业以注册资本在国外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分期追加投资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物料,一律免征进口税和工商税。合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或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凡属进口物料生产的内销产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口,而转为内销的部分,仍应照章征税或补税。

  七、关于合营企业的工商税问题。在国家制订新的税法前,合营企业原则上仍执行一九五八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执行中如工商统一税税率高于国务院一九七三年批准在国内试行的工商税税率时,本着就低不就高的精神,一律按最低的税率执行,属于技术先进、产品大部分出口或生产经营有亏损的合营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工商税。

  八、关于中方投资单位的资金来源。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单位,其入股投资的资金来源,可由市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也可由中方企业自筹资金入股(包括厂房、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和现金)。如入股资金不足,其投资差额部分,可向中国银行或中国投资银行申请投资贷款。在筹备期间由中方投资单位负担的开办费用,也可向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申请贷款。

  九、关于中方投资单位的经济权益问题。合营企业中方投资单位以自筹资金入股(其中包括国营企业不需要、未使用和闲置多余的厂房、设备以及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贷款和场地等)按股份分得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中方投资单位,作为积累,用于归还为举办合营企业投资性的贷款本息,收回自筹投资、合营企业再投资等,也可用于中方投资单位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技术改造、职工奖励基金等。属于由市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给中方投资单位入股的资金,中方股份分得的税后利润,给中方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提成30%,上缴财政70%。

  合营企业采用中方投资单位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部归中方投资单位所有。

  十、关于场地使用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01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合营企业提取的土地使用费(其中包括以土地使用费做为投资的企业、按原协议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土地使用费;以厂房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出租,在其租金中按规定计收的土地使用费)交由市建设银行专户储存、管理,用于合营企业厂外公共设施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合营企业场外公共设施的建设,报主管局审查,由市建委会同市进出口委批准后,由建委组织施工。如资金不足,可由合营企业基建投资垫付,待以后用集中的土地使用费逐步偿还。

  十一、关于交通通讯问题。合营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周密考虑投产条件,提出电话、电传等通讯设备的规划,邮电部门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予以配置,保证通讯联络通畅。

  合营企业办公用车的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国内购买汽车时不受集团购买力的限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生活汽车用油,应本着节约精神,打紧使用,不足部分由市石油公司保证供应。计划定量用油暂按国内价格,以人民币支付,超供部分按议价结算。

  十二、关于技术保密问题。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二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切实执行国家批准的合同中有关保密的条款,严格保守技术秘密。有技术转让合同的按转让条款执行,合营双方产品的技术无需保密,为发展本企业新技术、新工艺而总结积累的基础性技术资料、原始记录也不存在互相保密问题。出口产品,如进口国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供化验的半成品,按国际惯例可以提供。

  十三、关于外事纪律问题。合营企业中方组织,应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严守一九八一年国务院转发的《涉外人员守则》,既要搞好合作共事,友好相处,又要贯彻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坚持原则,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根据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常年与外籍人员合作共事的特殊情况,他们之间可以个别接触,但正式谈判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

  十四、关于中方职工工资待遇问题。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待遇应严格按照一九八0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根据奖励先进、督促后进、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不套搬国内现行办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精神,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向市劳动局、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备案,即可实施。

  按照合同规定,计入合营企业产品成本的工资,高于职工实得工资的差额部分,暂留给合营企业中方,由企业工会组织代管,专户储存,作为中方职工社会保险等专用基金。其中劳动保险费用、医疗费用、探亲假补贴费用、取暖补贴费用、交通费补贴,由企业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其余部分动用时需报主管局审批。

  十五、关于外籍人员生活的有关问题。外籍人员在津工作期间,由市进出口委发给常驻凭证,凭证可在全市各类商店使用人民币,购买商品。

  外籍人员子女上学、入托问题,由市教育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解决。

  十六、关于旅差费补贴标准问题。合营企业的中外双方人员共同出差时,不论国内、国外,在经济上享受对等待遇。中方人员单独出差,在国内的旅差补贴费,可高于现行规定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出差补贴费,仍按国务院颁发的《暂时出国代表团和其它暂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十七、关于中方人员配备问题。合营企业中方人员的配备,包括翻译、技术人员、职工等,应纳入主管局的劳动、人事调配计划。在调配人员、分配劳动指标时,优先考虑合营企业的需要。各主管部门推荐给合营企业的人员,均需由合营企业进行考试,择优录取。各部门不得强行“保送”和“走后门”。合营企业经市劳动局、人事局同意后也可以从社会上自行招聘所需人员。

  十八、关于不准平调财产问题。合营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其财产属于中外双方共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平调。已经平调的各种财产,要全部退还给合营企业。以种种借口顶着不办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关于合营企业隶属关系问题。为加强对合营企业的领导,合营企业的行政关系划归主管局或公司直接领导,在经济权益上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二十、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企业,可参照合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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