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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和《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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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和《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沙发〔2020〕107号
2020年12月3日
发布机关:林草局
林草局网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和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沙发〔2020〕10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确保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有序、高效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新时代防沙治沙工作高质量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和《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

2.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

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防沙治沙事业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近20年来,荒漠生态稳定向好,沙化土地持续减少,风沙危害明显减轻,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现有沙化土地172.12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形势与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需求还有较大差距,防沙治沙已成为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继续推动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为确保示范区有序、高效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借鉴作用,稳步推进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不断丰富和完善新形势下防沙治沙工作思路,创建防沙治沙新格局、新样板,探索防沙治沙技术、模式、政策、机制等,优化沙区林草生产力布局,引导发展沙产业,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农牧民增收致富相结合,加快沙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扎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新时代防沙治沙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布局。我国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主要分布于八大沙漠、四大沙地。《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将我国沙化土地划分为五大类型区,即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半干旱沙地类型区,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黄淮海平原半湿润、湿润沙地类型区,南方湿润沙地类型区。

示范区主要在干旱、半干旱沙化土地类型区布设,兼顾黄河故道,南方沿江河湖海沙化类型区。一般情况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创建示范区,允许地(市、盟)防沙治沙老典型作为整体纳入示范区创建范围。

(三)建设内容。依据示范项目建设方向,主要侧重于4个方面。

1.系统治理。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久久为功”的治沙精神,一张蓝图绘到底,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遏制土地沙化。

2.技术模式。依靠科技支撑,试验推广先进实用的防沙治沙科技成果,优化技术模式,提高防沙治沙的科技含量。

3.政策机制。贯彻落实与防沙治沙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创新政策和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沙治沙。

4.产业发展。通过建设林草资源基地,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和加工业等项目,将防沙治沙与沙区资源开发利用有机结合,促进产业发展和生态改善良性互动。

(四)建设目标。通过10—15年示范建设,力争建成一批系统治理成效显著、技术模式领先、政策机制有创新、产业发展有特色的示范区,实现四大目标。

1.生态状况明显改善。荒漠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林草综合植被盖度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型沙区,土地沙化扩展趋势得到根本遏制,荒漠生态系统功能不断完备,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先进实用技术得到推广。重点对国内外先进实用技术进行组装、集成,通过筛选,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每个示范区重点推广2个以上的实用技术模式和至少建设1处防沙治沙科普基地。

3.相关政策进一步创新完善。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和完善政策,活化机制,不断优化防沙治沙和沙产业发展环境,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高涨。非公有制治沙造林种草面积占新增治理面积的比例超过70%。

4.沙产业稳步发展。建立“一区一品”沙产业发展基地,积极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沙产业链持续延伸,最大限度惠及沙区农牧民。沙产业收入占农牧民收入比重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另外,示范区能力建设得到加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资料齐全,在项目管理和综合效益监测等方面基本实现信息化。

二、创立条件和批复程序

(一)申报条件。示范区需具备6个基本条件。

1.属于不同沙化土地类型区的典型区域。通过示范建设,对同类型沙化土地防治具有典型引领和示范借鉴作用。

2.防沙治沙工作基础牢固。严格保护荒漠植被,基本杜绝滥垦、滥牧、滥樵采等现象。遵循自然规律,以水定绿,防沙固沙林带、林网规划科学,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配置合理。依法治沙、科技治沙成效明显,林草综合植被盖度高于周边县(区)同类沙化土地类型区,荒漠生态质量稳步提高。

3.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防沙治沙机构队伍和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健全,示范区建设经验较为丰富,具有不断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干部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强。

4.至少有1项在建的国家重点林草生态工程。

5.与防沙治沙相关生态文化创意新颖,建设有科普、义务植树等基地。

6.在防沙治沙系统治理、技术模式、政策机制、产业发展等4个方面中有1—2个存在亮点。

(二)申报及批复程序。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条件进行申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并批复示范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对于防沙治沙成效明显、社会关注度高的先进典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优先批复同意建立示范区。示范区批复前,广泛征求局内相关业务单位意见,涉及国家级林草重点生态工程的,还应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建设方案编制及批复。根据批复的示范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计划每年新建或续建1—2个示范项目)。示范区建设方案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示范区建设方案一经批准,由相应的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项目实施。依据批准的建设方案,各地要合理安排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和示范项目。要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工程、生物、封禁保护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防沙治沙与巩固脱贫成果、农牧民增收相结合,科学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复后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项目单位。

(二)项目资金管理。各地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示范区建设。中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林草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发生重大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综合效益评估。要围绕示范区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建立健全科学的指标体系,加强综合效益评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示范区项目进展和质量效益情况,并提交年度项目建设评估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不同领域的专家对示范区建设综合效益开展评估。

(四)制度建设。根据示范区建设特点,逐步建立健全项目招投标制、监理制、资金报账制、专家咨询制等管理制度。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技术,加强档案管理,有关文件、设计方案、检查验收材料、监测评估报告以及图文声像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要设立固定的示范区标识,示范项目(点)需附简短介绍,方便学习、推广。各示范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建设管理办法。

(五)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示范区年度项目建设评估报告、第三方综合效益监测评估报告,以及每5年组织开展的考核验收工作报告,及时通报各示范区建设情况,推介成功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示范区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建设资金、任务方面给予支持;对于建设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将视情况核减、收回或停止投资。对于地方政府不重视、组织管理不善、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示范效果不明显、资金使用效率低或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示范区建设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林草发展和防沙治沙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指导工作。各示范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率先落实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施好示范项目。各地要全面推行林长制,将荒漠植被管护纳入林长制制度建设范畴,严禁滥樵采、滥放牧、滥开垦,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和林草病虫害发生。在编制示范区实施方案、安排示范区项目时统筹考虑保护内容,并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理措施。

(二)统筹投入支持。依据各示范区建设方向,科学编制《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规划》。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发展的重要内容,做好与《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林草领域相关规划的结合,统筹林草项目资金、探索“以奖代补”机制等方式支持示范区建设。国家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和区域性防沙治沙项目,要大力支持示范区建设。各地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不断增加示范区项目投入。

(三)强化科技支撑。要贯彻科学治理的方针,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建立健全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大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发挥工程技术研究等科技平台作用,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示范区建设的全过程。防沙治沙科研成果优先在示范区进行试验示范推广。

(四)打造政策机制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并指导示范区开展政策机制、技术模式创新活动,提高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荒漠植被优先划入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范围,积极探索研究荒漠生态补偿机制。借鉴国有林场建设成功经验,选择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国有草场建设。在示范区范围内,各地要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元化资金使用方式。优先在示范区开展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试点工作。优先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试点开展通过合同制、委托管理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管护服务。在确保完成国家固沙造林种草任务的基础上,示范区可依据林种、树种、草种、技术措施等不同,因地制宜地探索防沙治沙新模式。

(五)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建设。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建立种植业和养殖业基地,开展集约经营。各地要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的治理面积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各地要加大对防沙治沙区域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对符合有关贴息条件的沙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积极予以贴息信贷扶持。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沙产业,促进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六)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优先将示范区管理和技术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对于工作需要且综合素质高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创造条件选送到高等院校参加培训或学历教育。鼓励和支持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水平评价,提升职业能力,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在相关命名表彰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和有关人员予以重点考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与示范区所在的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定期选派优秀干部到当地挂职锻炼,指导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或根据需要安排示范区的优秀干部到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挂职锻炼。

(七)认真做好建设成效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成效、做法和经验,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和参与防沙治沙积极性,带动区域乃至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附件2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为科学评估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成效,保障示范区有序、高效发展,依据《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范围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同意建立的示范区。

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管理。包括: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设置示范区标志,档案管理,示范区管理办法,人员培训、干部挂职等情况。

(二)资金投入与监管。包括:示范区各类资金投入,资金监管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包括:

总体要求:建设地点选择,年度建设任务下达,作业设计,优质种苗、优良草种使用等。

1.系统治理。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多种措施综合治理,治理成效等。

2.技术模式。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模式创新与推广,新品种引种,实施科技支撑项目,建设科普基地等。

3.政策机制。贯彻落实《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等情况,创新政策机制,落实“以奖代补”机制,推行相关政策机制,以及社会各界防沙治沙参与度。

4.产业发展。建设原材料基地,培育龙头企业,新建项目建设投资情况,供销体系,沙产业发展对农牧民增收贡献率等。

(四)综合效益评价。对示范区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评估;农牧民对示范区的认可程度;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领导对示范区建设的认可程度。可以参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第三方参与完成的示范区建设综合效益评估报告、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项目建设评估报告。

三、考核验收组织安排

(一)组织分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荒漠化防治司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综合效益评估和考核验收工作。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辖区内示范区建设和评估工作。各示范区负责组织开展建设总结、自查自评、整改等工作。各示范区建设自查自评报告(含支撑材料)须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二)组织形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参加的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荒漠化防治司。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评估报告,荒漠化防治司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后,由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成立的若干考核验收工作小组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三)时间安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每5年对各示范区阶段性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前,将通知有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全面部署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

四、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方法。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1.听取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有关示范项目组织、进展、成效及存在问题等方面情况的汇报。

2.根据附表所列的考核验收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工作总结等档案资料。

3.对示范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走访相关企业和农户。内容包括:建设成效,农户认可程度,周边沙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带动区域治沙情况等。

4.考核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经充分协商、研讨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提出考核验收初步结论。

5.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向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通报验收初步结论,并撰写考核验收报告,提出促进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评估打分

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考核验收工作小组要认真讨论并填写《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评估表》(见附表)。考核满分为100分,得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六、考核验收材料报送

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后的10天内,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考核验收材料,包括:示范区工作总结、附表、考核主要内容及程序、考核验收工作报告等。

七、考核验收奖惩措施

凡是经考核验收为优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通报表扬,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任务时予以适当倾斜,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其建设成效、经验和做法。对于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发现的问题,相关示范区要及时整改,国家、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视情况调减下一年度建设资金和任务。对于地方政府不重视、组织管理不善、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示范效果不明显、资金使用效率低或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示范区建设资格。

附表: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验收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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