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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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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办博函〔2018〕348号
2018年4月19日
发布机关:文物局办公室
文物局网站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可移动文物

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办博函〔2018〕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可移动文物保存环境,维护文物安全和健康,实现文物和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传播和利用,更好地促进文物“活”起来,现就加强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是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的重要基础手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要高度重视有关标准、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加强组织管理,加大人员、经费的支持保障力度,并将其作为2018年度文物保护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二、各文物收藏单位要针对馆藏文物保管情况,建立完善预防性保护体系,通过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和调控,抑制各种不利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危害;要结合“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系统完整保存文物及相关信息,多渠道推广和传播文物资源。(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规划引导,根据有关单位文物保存状况和基础条件,做好2018年度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计划,统筹管理,有序实施,切实提高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应根据此通知要求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度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重点项目方案,并由你局核准后实施。相关项目如需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请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按程序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内容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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