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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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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
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52号
2001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着眼于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坚持广播影视的特殊性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影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外的有益做法,有利于确保党对广播影视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有利于广播电影电视共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广大广播影视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广播影视集团是党的重要喉舌和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拥有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公司)、传输网络公司、互联网站以及报刊、出版、科技开发、广告经营、物业管理的综合性传媒集团。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集团应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主业,以新闻宣传为中心,以繁荣创作为重点,同时可兼营其他相关产业。集团承担完成宣传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集团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广播影视业原有的优惠政策。

  三、广播影视集团由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组建集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重点是搞好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和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试点工作。已经组建的集团,要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以规范、完善和提高。

  有相当实力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在完整转播中央和省(区、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前提下,可以组建集团。“有相当实力”是指在2000年达到以下条件:(1)国民生产总值在800亿元以上;(2)常住人口在500万人以上;(3)具有较强的广播电视综合实力。

  以中影、上影、长影、珠影、峨影、西影为骨干组建六个电影集团,并以紧密型或松散型方式加入广播影视集团。

  四、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党委(党组)是集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集团工作,负责加强集团党的建设,研究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决定重要宣传业务、人事任免、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集团管委会在集团党委(党组)领导下,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集团的各项任务,推进事业发展。

  集团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实体,依照授权管理、经营所属广播影视实体的国有资产,对集团所属成员单位的宣传、人事、财务、业务和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集团内部要划分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事业管理职能和产业开发职能、宣传创作业务和经营业务,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规范集团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承担的资产经营责任,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积极探索适应集团发展要求的财务结算和监管体制。在集团中,事业单位按事业管理规定运营,采访、编辑、播出等新闻宣传业务部门一律不得参与经营活动。对于集团所属的电影集团公司、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和独立于企业的监事会,监事会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委派。

  五、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广播影视集团和广播影视单位的新闻宣传、艺术创作、科学技术、事业规划、传输覆盖、市场管理和对外交往等行业管理职责。集团主要管好自身的宣传和事业发展。为加强对集团工作的领导,可实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与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个别交叉兼职。

  六、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由省(区、市)广电局提出方案,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审核和省(区、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组建广播影视集团,由市广电局提出方案,经省(区、市)广电局审核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在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未组建前,暂不审批所在行政区域内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

  省(区、市)、市广播影视集团党组(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国家广电总局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电影集团的组建方案,由所在省(区、市)广电局负责制定,经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七、在组建集团过程中,凡涉及到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调整,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正常审批手续。

  八、广播影视集团组建后,各项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一是要着力于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合理分工的原则,实施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尽快实现集团整体运营的目标。二是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整合,组建全国和省(区、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实现上下贯通、统一运营。三是结合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职能转变,加强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联合、重组,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加入集团,成为集团所属电台、电视台的分台或派出机构。四是积极推进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形成规模优势,使集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能够适应国内外媒体竞争的传媒集团。

  九、大力支持广播影视集团扩大出口外销国产影视剧。鼓励电影集团组建院线扩大电影发行放映。凡按规定成立的电影集团,可在所在省、市电视台增办一个电影频道,由该电影集团经办,纳入电视台播出管理。电影频道以播放电影(包括电视电影)为主,也可适当播放电视剧,但播出时间不超过影视片播出总量的45%。电影频道采用有线电视网传输,覆盖本行政区域,收入归电影集团,用于电影的创作生产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十、组建广播影视集团是广播影视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加大力度,深入创新,稳步推进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和简单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在集团化改革中宣传不出问题、安全播出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要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调查研究,对集团化改革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广电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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