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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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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96号
1994年10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

矿山安全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意见

国务院:

今年上半年,劳动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组织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大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是重视的。许多地区和部门制定了贯彻实施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也开展得比较好。目前,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许多矿山企业重新修订岗位责任制,规范了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对乡镇矿的管理,多数地区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区把乡镇矿分类排队,制定规划,限期整改,整顿和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些地区对今后开办乡镇矿规定了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批,逐步把乡镇矿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对通过贯彻《矿山安全法》以实现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认识不足,突出表现在强调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特殊性,习惯于过去的做法,不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有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这些都是导致目前矿山安全生产出现恶化趋势的重要原因。当前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是严峻的。据统计,今年1至8月全国因矿山事故死亡7375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4.77%。其中煤矿死亡6071人,上升20.15%;非煤矿死亡1304人,下降5.03%。特别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30.07%和48.13%。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法》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有效控制当前矿山事故上升的趋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依法治矿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我国是采矿大国,采矿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情况不好、伤亡事故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各种经济成份的矿山企业大量开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依靠法治。《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避免财产损失而制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本地区、本行业的矿山安全问题。特别是矿山事故上升的地区和行业,要认真检查存在的问题,抓紧研究解决办法,保证《矿山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二、要继续抓好《矿山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增强执法、守法的观念。这是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把《矿山安全法》宣传到千家万户。各级劳动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学习《矿山安全法》应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要订出学习计划,采取培训、考核等方式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同时,要认识到深入学习宣传《矿山安全法》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今后的长期任务,要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好学习宣传工作

 三、要抓紧依法建立矿山安全生产新秩序。实施《矿山安全法》应当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引导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我约束机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认真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那种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矿山安全法》赋予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矿山安全法》规定得很明确,关键是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四、要下决心清理整顿好乡镇矿。落实《矿山安全法》,乡镇矿是个突出的难点。现在全国有20多万个乡镇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非常严重。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都有规定,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抓好综合治理。对本地区现有的乡镇矿要分类排队,制定规划,限期整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定的要坚决关闭。要依据《矿山安全法》制定开办乡镇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批。

五、要严格执法,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矿山安全法》能不能落实好,与能不能严格执法有很大关系。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伤亡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各地区对今年以来的矿山事故结案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要通过严格执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量。各级劳动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对检查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执法,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加强监督检查,还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作用,共同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

六、要抓紧制定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完善配套法规。国务院制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正在抓紧进行。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没有制定发布的地区应抓紧研究,争取尽快制定发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矿山安全法》进一步清理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定的要抓紧制定,不完善的要修订完善,与《矿山安全法》有抵触的要废止或修改,以逐步形成完整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劳动部

        国务院法制办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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