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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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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8号
2006年1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

     冠 名 问 题 的 复 函

国办函〔20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为中国海盐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5〕9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江苏盐城建设的海盐博物馆名称可定为“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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