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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博物院更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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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博物院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5〕105号
2005年12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博物院


     更 名 问 题 的 复 函

国办函〔2005〕10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河南博物院更名为河南国家博物院的请示》(豫政文〔2005〕13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河南博物院不宜更名为河南国家博物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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