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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械化粮食储备库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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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械化粮食储备库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32号
1993年5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械化粮食储备库
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32号

内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内贸部《关于请尽快落实机械化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资金和建设计划有关问题的请示》(内贸基储字〔1993〕第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建设机械化骨干粮食储备库投资总规模五亿元,除一九九二年已安排二亿元外,其他三亿元建设规模由国家计委在一九九三年度尽快下达,其中财政部“112专项”资金安排一亿元,人民银行安排贷款二亿元,相应增加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

二、建设机械化骨干粮食储备库所用三亿元贷款,按同档次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中央财政贴息。贴息资金从“112专项”中列支,由财政部拨给内贸部,内贸部再下达到有建设项目的省级粮食部门。

三、内贸部在安排建库项目时,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严禁增加粮食财务挂帐。要尽快提出一九九三年度机械化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计划和项目用款进度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银行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作好项目贷款的审核和回收工作。从一九九五年度起,各建设项目的省级粮食部门开始归还贷款,内贸部要抓好督促落实。

四、要继续抓紧抓好粮库建设工作。内贸部要加强管理,精心设计,认真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确定的粮库建设任务。国家计委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粮库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要按规定确保资金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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