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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中方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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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中方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函〔1994〕42号
1994年5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

中新两国政府

联合协调理事会

中方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函〔1994〕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特区办:

  根据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协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成立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中方委员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中方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席:李岚清(国务院副总理)

  成员:何椿霖(国务院副秘书长)

     甘子玉(国家计委副主任)

     胡 平(国务院特区办主任)

     杨昌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项怀诚(财政部副部长)

     郑斯林(外经贸部副部长)

     戴相龙(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王荣炳(江苏省副省长)

     章新胜(江苏省苏州市市长)

  二、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中方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

  (二)协调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借鉴运用新加坡管理经验中的重大问题。

  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中方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承担。

  三、江苏省政府负责指导苏州工业园区的具体工作,并及时向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中方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向理事会中方委员会主席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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