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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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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4〕2号
2004年1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两会”之后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情况,特别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已经和拟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耕地占用、基本农田使用和保护情况;稳定和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生产的具体措施;春耕、备耕、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的组织情况;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等。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规模,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情况;控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建和拟建办公楼、培训中心情况,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等情况。

  (五)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落实国务院关于一季度不出台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调价规定的情况。

  (六)商业银行控制信贷资金流向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行业情况;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扩大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贷款支持情况;改进和加强内控机制,控制不良贷款总量的情况和措施。

  在检查的同时,要了解各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工作步骤和方式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地方自查。时间安排在2004年1月至2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关信贷问题,由商业银行自查。

  第二阶段为国务院检查。时间安排在3月中旬至4月底,由国务院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情况以及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由银监会负责。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深入基层和对项目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组成单位和具体分工

  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队,上述部门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中财办抽调人员参加,组成8个督查组,分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周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各地在自查工作中要切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一定要做到客观调查,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解决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如实向国务院报告。

  (三)督查组一定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检查,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听取群众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并如实向国务院报告。在检查中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检查工作要与宣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相结合,注意听取地方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意见,督导落实中央各项部署,共同研究解决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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