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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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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12号
2012年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

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及“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要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该立法的加快立法,该配套的抓紧配套,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要更加注重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法律法规规定在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坚持民主立法,畅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集中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查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勇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确保出台的法律制度有用、管用、好用。所有法律法规草案都要送中央财办、国研室、审计署、监察部、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设定行政许可、规定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事项的,还要分别征求中央编办、商务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意见。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法规审查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搞清楚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充分协商、沟通,坚持以理服人,努力达成共识。

四、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对《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一档项目,起草和审查部门要优先安排、抓紧工作,对其中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完成;对二档项目,要积极推动,适时提出;对三档项目,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法律法规送审稿的质量,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协调情况,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式回复的书面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要附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汇总材料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说明材料。送审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准确、通俗、简洁。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审稿,法制办应当退回起草部门。法制办要不断完善法规审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起草部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2年立法重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一档项目、抓紧做好二档项目的前提下,兼顾三档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3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提请审议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财政部起草)。

2.为了完善商标申请程序,简化商标确权程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更好地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工商总局起草)。

3.为了改革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4.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5.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1.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2.为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和保护,保障航道安全和畅通,提请审议航道法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3.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4.为了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

5.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国残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6.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

7.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8.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9.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和捐献工作,保证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起草)。

10.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

11.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其运行安全和秩序,制定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

12.为了应对铁路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完善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道部起草)。

13.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修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4.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

1.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国土资源部起草)。

2.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3.为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4.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5.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6.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请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法制办起草)。

2.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管局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4.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5.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修订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部起草)。

(五)其他行政法规。(3件)

1.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2.为了完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制度,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局起草)。

3.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测绘法,制定地图管理条例(测绘地信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63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环境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广告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典当行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起草),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订)(保监会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海关稽查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0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慈善事业法(民政部起草),考试法(教育部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广电总局起草),著作权法(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中医药法(卫生部、中医药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残疾人康复条例(卫生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办法(公安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法制办、能源局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司法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海洋局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海洋局起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海洋局起草)。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项目。(7件)

志愿服务条例(法制办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军事用海管理办法(海洋局、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84件)

(一)有关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项目。(29件)

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起草),会计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修订)(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保监会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印刷业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审计署起草),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统计局起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起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条例(修订)(海洋局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中国公民往返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

(二)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项目。(33件)

文化产业振兴法(文化部起草),学前教育法(教育部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卫生部起草),献血法(修订)(卫生部起草),执业医师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卫生部、质检总局起草),监狱法(修订)(司法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校园安全条例(教育部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广电总局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管理条例(人口计生委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放射性药品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核电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消防法实施条例(公安部起草),地震应急救援条例(地震局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民航局起草),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条例(民航局起草),渔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农村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水利部起草)。

(三)有关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9件)

原子能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起草),大洋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林业局起草),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农业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四)其他方面的项目。(13件)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测绘法(修订)(测绘地信局起草),档案法(修订)(档案局起草),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民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国防生条例(总政治部起草),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公安部起草),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民委起草)。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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