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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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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7〕44号
1987年8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副产品出口

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7〕44号

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一日《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建设,涉及生产、加工、贮运、出口等环节,为了加强综合平衡,经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国务院国发〔1986〕38号文规定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的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不再由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安排。

 其它有关事宜请直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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