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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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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44号
1992年6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
'93上海国际电影节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的请示》(沪府〔1992〕1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函复如下: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进国际友好交往,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同意你们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所需经费由电影节组委会自行筹措。关于上海国际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的问题,由你市与广播电影电视部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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