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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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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53号
2006年7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

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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