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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戒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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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
1990年1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解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戒严的命令
国发〔1990〕27号
1990年4月30日于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8号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8号(总号:617)第280-281页

国 务 院 关 于 解 除
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戒严的命令

国发〔1990〕27号

  鉴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的局势已经稳定,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在拉萨市实行戒严的任务已胜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〇年五月一日起,解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的戒严。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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