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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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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91〕20号
1991年4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9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汕头特区扩大范围的请示》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理顺汕头经济特区的管理体制, 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同意将汕头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到汕头市区。扩大后的汕头经济特区界线是:东部以韩江支流新津河为界, 南部以海岸线为界, 西北部以桑埔山分水岭为界, 西南部以濠江为界, 北部以龙坑山分水岭为界, 总面积约二百三十四平方公里。原达濠区的棉花村、马滘街道办事处、浔洄村以及北部的葫芦市地区, 因不便监管, 划在特区范围之外, 但仍属汕头市管辖。

  二、为加强特区的管理, 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市区后, 现行汕头市的行政区划需作相应调整。你省和国务院特区办提出的汕头市管辖澄海、南澳两县的方案及现行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调整, 请你省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汕头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后, 汕头市原承担的财政、外汇上缴任务和对原所辖各县的补贴不变。因汕头市区实行经济特区政策所产生的增支减收因素, 由汕头市自行消化。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 调整特区管理机构。要继续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获益一片”的方针, 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开发建设。要处理好新区和老区的关系, 充分发挥老区的作用, 促进新区的发展。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加快老企业的改造。

  五、汕头市人民政府和汕头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搞好监管工作。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 海关需要增加的人员、装备和设施, 请你省会同海关总署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六、上述调整方案, 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各有关方面要在此之前,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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