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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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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19号
2009年9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桂政报〔2009〕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区地处我国西南沿海地区,是西南地区的重要出海通道和交通枢纽,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省份,拥有优良的海港资源和丰富的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4万公顷。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20.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0.27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54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6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北部湾地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桂中地区,要加强建设用地优化整合,有效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治理;桂东地区,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合理发展;桂北地区,要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桂西地区,要积极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和交通沿线临时用地复垦,合理有序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修复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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