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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水产生产、加工、运销企业划归商业部统一领导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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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水产生产、加工、运销企业划归商业部统一领导的指示
1955年10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1986]8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宣佈不再適用。

  我国水产资源丰富,海洋、淡水的捕捞和养殖事业的生产潜力很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几年来,水产品的生产已由恢复走向发展。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水产品的生产和市场供应任务也相应加重,但过去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销是由几个部门和各地分散领导的,不便于发挥生产潜力和保证城乡市场对水产品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水产商品的特点,产销的管理经营必须统一,而统一由商业部领导,则对产销计划结合、掌握价格、领导市场、对私营鱼商鱼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方面以及统一安排水产品进出口和国内市场上水产品与其他副食品供应相结合方面,均较为便利。

  为此,特将全国水产生产、加工、运销企业划归商业部统一领导。各地原属于省、市地方国营的和属于农业部门、工业部门、供销合作社的水产行政管理单位和经营水产企业的生产、加工、收购和批发单位一律移交给商业部门领导,有关水产企业的设备、资金、人员、干部、学校和水产企业原定的五年计划投资款项等,以及为水产产销服务的造船、绳网、制冰、加工等工厂,一并全部移交。

  有关交接办法、机构设置和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计划安排等,由商业部负责召开全国水产会议,具体讨论制订,并报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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