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函〔1989〕53号
1989年8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

印 花 税 的 批 复

国函〔1989〕53号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