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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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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_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
国发〔1985〕37号
1985年3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近一个时期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就地倒卖、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有些单位和个人钻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倒卖钢材、汽车、彩电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有的甚至倒卖这些商品的提货凭证和分配指标,商品在仓库未动,却已多次转手,层层加价,造成价格上涨。还有人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进行投机诈骗。这些违法活动,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扰乱市场物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干扰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 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
  2. 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倒卖计划供应票证。
  3. 凡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浮动价)的商品,在就地交易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任意提价,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额外收入。
  4. 对利用假合同、 假发票、 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倒把的,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5.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立即对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活动,进行认真检查和严肃处理,坚决禁止这些违法活动。倒卖的非法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偷漏税款的,要向税务机关补税。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 禁止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商业部、国家物资局研究制定,并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禁止就地倒卖的品种范围,并公布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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