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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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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1〕44号
2001年4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

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1〕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常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苏政发〔200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州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东经120度00分12秒、北纬31度57分10秒,东经120度00分58秒、北纬31度57分49秒,东经119度57分14秒、北纬32度00分50秒,东经119度56分28秒、北纬32度00分12秒四点连线区域。

 

 

二、同意常州港口岸设置边防检查机构,海关、检验检疫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17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7名,均在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编制另行下达;海事机构编制暂不增加。以上新增编制的人员来源,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100万元(边防检查机构建设补助投资,待编制确定后另行安排),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常州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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