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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将红河县哈阿乡梅普村划归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管辖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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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将红河县哈阿乡
梅普村划归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管辖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84)国函字169号
1984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五年/第二号

你省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将红河县哈阿乡梅普村划归元江县管辖的报告》收悉。同意将红河县哈阿乡梅普村划归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管辖。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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