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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糖收购调拨工作严格控制销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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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糖收购调拨工作严格控制销售的通知
国发〔1981〕40号
1981年3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糖收购

调拨工作严格控制销售的通知

国发〔1981〕4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食糖生产年度(一九七九年十月至一九八〇年九月)市场销售三百二十三万吨,加上出口、进口原糖加工的损耗十三万吨和地方出口五万吨,总支出三百四十一万吨。当年国内收购二百二十八万吨,加上进口食糖总资源共三百一十万吨,支出大于资源三十一万吨。通过压缩商业库存,保证了各地市场的需要。

一九八一年度食糖生产形势很好,预计全国产糖量可达二百七十五万吨左右,比上年度增产百分之十。但是,国家外汇紧张,进口减少,今年食糖供需不能平衡,差额较大。原计划全年国内收购二百三十八万吨,进口减为六十万吨,可供资源只有二百九十八万吨。销售量如保持一九八〇年度水平三百二十三万吨,加上出口七万吨,原糖加工损耗五万吨,需要支出三百三十五万吨。收支相抵,差额达三十七万吨。当前国内收购情况不好,收购量占生产量的比例,今年一月底占百分之八十点一,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十点四。调拨进度缓慢,主要产糖区除黑龙江省已提前完成调拨计划外,其余六个产区一月末仅完成调拨计划的百分之二十九,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十九。加上各方插手经营食糖,有限的资源不能有计划地销售,市场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食糖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又是食品工业的主要原料,对于稳定市场有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市场供应,稳定物价,安定人心,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一集中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国家已安排出口食糖七万吨外,地方一律不许在计划外出口食糖。

二、按照食糖“统一收购,集中管理”的原则,工业部门生产的食糖,不论任务内外的,应严格由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和分配,不得私留私分和自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商业信托贸易公司、供销社贸易货栈、农工商联合企业、社队企业和机关、部队等),均不得插手收购和经营食糖批发业务。国营商业部门要加强收购工作,把应该收购的食糖全部收购起来,收购量占生产量的比例,应不低于上年度的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不准搞食糖议购议销,坚决取缔一切投机倒把活动。银行要加强食糖购销资金的监督审查,收购食糖除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外,银行不得贷款。

三、各产区收购的食糖,必须坚决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完成。产区和销区要密切协作,组织好运输,加快调运进度,采取有效措施扭转目前调拨缓慢的状况。

四、要严格控制食糖销售。现在有些地区超销情况严重,库存下降较多,为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各地必须按照计划控制销售,产区、销区都不能突破计划。同时,要把库存摆布合理,防止造成人为的紧张。

当前,正是食糖生产的旺季,又值春耕种植季节,各地要在抓好收购、调拨工作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抓好今年糖料的种植,保证计划面积的落实,切实抓好榨季食糖的生产,努力多产糖,产好糖,工商双方共同努力把市场安排好。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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