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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对省政协田荣华委员《关于结合合村并组工作对村(居)干部薪酬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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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川民函〔2020〕335号
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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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荣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结合合村并组工作对村(居)干部薪酬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第0969号提案)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高村干部经济待遇。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村干部待遇,先后多次调整提高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最低补助标准,并分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个类别执行,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调整。将村干部基本报酬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要求各地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安排。2019年下发了《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19〕88号),要求县级财政编制年度预算时,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村干部报酬在内的“三保”支出优先安排、足额保障,并从编制2020年预算起,建立“三保”预算审核机制。财政厅2020年选择审核全省县级总数30%的县,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审核覆盖面,确保包括村干部基本报酬在内的“三保”支出不留缺口。为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待遇标准,今年省委在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文件中明确,各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每人3000元/月以上标准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其他村常职干部基本报酬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具体执行时间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统一,明年村“两委”换届完成后全面落实。同时,省委组织部制发《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须按月足额发放,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考核绩效+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制度,着力提高村干部激励保障水平。下一步,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对各地村干部基本报酬支出需求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以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支出需求。省委组织部将会同财政厅研究完善村干部报酬待遇政策,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执行好新的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二、建立健全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问题,省委组织部于2009年8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川组通〔2009〕101号),明确对建国以来全省建制村(大队)任期满一届以上正常离职村干部,且未享受过离职一次性补助或财政补助购买养老保险的,按照每任满一届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生活补助的标准落实补助,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提高了补助标准。2015年,省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加快完善农村依法治理体系的意见》,明确提高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执行,逐步提高村干部医疗保险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目前,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干部已纳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村干部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可按月得到相应养老保险金。下一步,省委将把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政策不力的提出整改要求。

三、提高政治待遇以激发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干部激励问题,省委组织部于2007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省委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试行意见》(川组通〔2007〕58号),明确每年拿出招考乡镇公务员的一定名额比例,面向优秀村干部定向招考,着力提高村干部政治待遇,让他们政治上有盼头。2016年,按照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结合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省委组织部加大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四类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力度,470名优秀村干部经过选拔进入了乡镇领导班子。下一步,省委组织部将结合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2021年乡镇换届中加大从乡镇事业干部、村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充分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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