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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层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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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层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6日
合发改资环〔2018〕199号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

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8〕1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落实。《暂行办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地区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组织申报和后期监管等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项目审核。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查询企业信用情况、排查是否存在重复申请和安排投资问题,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承诺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三、落实项目调度。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严格执行项目调度制度,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市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调整变更手续。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四、规范项目填报。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务必高度重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填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在每月6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更新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报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对月填报工作不重视、填报不认真,被国家、省、市通报多次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地区,将削减当年资金支持额度,直至取消项目资金支持,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责任追究。

五、严格报告制度。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严格执行项目进展报告制度和完工报告制度,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汇总项目完工报告,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市发改委。

六、强化问题整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项目涉及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对于多次整改问题仍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按有关程序报请调整。对审计、稽察或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地区,将实行限报或核减项目数量和资金安排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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